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李泳豫
黃玉雲上 一訴訟代理人 張淑珍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