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林春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年翁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434 元【計算式:(987 ㎡×24,500元×349/10000 )+218,500 元=1,062,43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0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0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