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駿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友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明等二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北港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4 年度港簡調字第36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即民國104 年4 月8 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 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