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林慧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昆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