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呂時雨
呂立彬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晏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切、呂佳桂間請求返還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