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林秉宏
林炫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一鐘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9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105 年9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