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 李元瀧
李榮華李彥陞上列上訴人就彼等與林裕山等人間請求提供通行路等事件,對本院105 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1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