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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詹聖泱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簡彩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