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詹聖泱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簡彩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