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0號原 告 劉明朝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原告對其貸款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址設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