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張心儀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被 告 林家妤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利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裁判案由:分配投資利潤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