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施柏任被 告 陳春宗(即陳正雄之繼承人)
陳謝香(即陳正雄之繼承人)陳榮國(即陳正雄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玟 住同上被 告 陳秀鈴(即陳正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本件於104 年02月03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定於104 年02月27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惟因104 年02月27日為休息日,本件並無急迫需於該日宣判之必要,爰改定於主文所示期日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