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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曾春綢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長銓等四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