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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解潘忠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調偵字第三一0、三一二號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