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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解潘忠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侵占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聲請和解,有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兩造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