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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慶益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燕雪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柒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雲林縣斗六市○○段○○○○○ ○號土地:

75,050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429,950 元。

㈡雲林縣斗六市○○段○○○ ○號建物:

雲林縣稅務局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課稅現值2,043,400 元(1,312,200 元+731,200 元=2,043,400 元)。

㈠+㈡=9,473,350元

裁判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