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吳海水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源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