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建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祥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與被告林永祥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536 元,原告前於10
4 年12月21日繳納144,000 元,於105 年4 月25日繳納419,
496 元,共計繳納563,496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297 頁),顯已溢繳201,960 元,爰依職權裁定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201,960 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