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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建宏被 告 林永祥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原住桃園市○○區○○里○○街○○○號被 告 李介明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