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建宏被 告 林永祥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原住桃園市○○區○○里○○街○○○號被 告 李介明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