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建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永祥等四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3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
1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