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雲林縣北港老人福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蔡易學被 上訴人 許玉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