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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許美玲

蔡尚員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上訴人 張育誠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