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72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 伍登蔚
伍政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彥樺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彥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彥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伍登蔚、伍政偉係被繼承人陳彥樺(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 年2 月4 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9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