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82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相 對 人 詹陳素靜法定代理人 鍾予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詹基業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基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基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5 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詹陳素靜係被繼承人詹基業(男、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 年5 月3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及本票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