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秀慧即全宏創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全宏創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4 年12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434093180 號函准許解散登記在案,嗣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10
4 年12月31日就任,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全宏創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股東出席簽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