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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榮源即聖立大家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聖立大家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0 月2

7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

4 年10月27日就任聖立大家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檢具經濟部函影本、聖立大家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審查書、報紙公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