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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金鐘上列聲請人聲報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贊化公司)之清算人,蒙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贊化公司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贊化公司於102 年2 月21日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贊化公司已否清算完結;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 號聲請人聲報贊化公司清算完結卷宗核閱,贊化公司於所述清算完結時名下尚有坐落雲林縣○○鄉○○村○○路○○○○ 號房屋及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1 部,此亦經聲請人以102 年4 月12日陳報狀中自陳,並有102年4 月1 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附於該卷可稽,贊化公司於斯時既仍有財產未予以變價清償債務,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清算人於102 年2 月21日已完竣清算職務,準此,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