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 務 人 林俞秀即林麗花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荷傳銘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黃怡玲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代 理 人 張嘉珊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簡曼純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俞秀即林麗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已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並就相關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以105 年10月6 日雲院忠105 司執消債清寅消字第3 號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替代解除保險契約之變價方式,其餘債權人未表示意見,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據上開規定,以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並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清算財產 │價值 │ 處分方式 │├──┼──────────┼────────┼────────┤│一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健康保險 │止:4,180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0000000000│ │現金到院。 │├──┼──────────┼────────┼────────┤│二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健康保險 │止:3,866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0000000000│ │現金到院。 │├──┼──────────┼────────┼────────┤│三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138,547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AGB0000000│ │現金到院。 │├──┼──────────┼────────┼────────┤│四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219,788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AR00000000│ │現金到院。 │├──┼──────────┼────────┼────────┤│五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45,655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A5CN711400│ │現金到院。 │├──┼──────────┼────────┼────────┤│六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244,897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A5A0000000│ │現金到院。 │├──┼──────────┼────────┼────────┤│七 │保單解約金: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 │止:156,926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保單號碼:A5B0000000│ │現金到院。 │├──┼──────────┼────────┼────────┤│八 │普通輕型機車,車牌號│債務人陳報已於 │返還與債務人,不││ │碼ZTZ-036 號,出廠日│105 年5 月23日報│予變價。 ││ │期:89年11月。 │廢,價值為零。 │ ││ │ │ │ │├──┼──────────┼────────┼────────┤│九 │存款: │至105 年9 月19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止:989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和平谷關郵局 │ │現金到院。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十 │存款: │至105 年6 月21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 │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止:259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帳號:000000000000 │ │現金到院。 │├──┼──────────┼────────┼────────┤│十 │存款: │至105 年9 月19日│債務人已於105 年││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止:695 元 │10月28日提出等值││ │公司斗六分行 │ │現金到院。 ││ │帳號:0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