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廖文洲相 對 人 陳金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第三人陳信行對原抵押權人李立工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 年11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陳信行於100 年9 月23日、100 年11月25日、10
0 年11月28日、100 年12月2 日已向原抵押權人李立工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相符之本票,惟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原抵押權人李立工1,0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抵押權人李立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抵押權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5 年6 月17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金錢消費借貸證明暨切結書、債權確定額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 年10月21日雲院忠非平決105 年度司拍字第117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陳信行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陳信行,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期 │到期日 │票面號碼 │備註 ││ │(新臺幣) │ │ │ │ │├───┼──────┼────────┼────────┼──────────┼────────────────────┤│001 │210,000元 │100年12月2日 │101年1月2日 │CH673220 │ ││ │ │ │ │ │ │├───┼──────┼────────┼────────┼──────────┼────────────────────┤│002 │430,000元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2月28日 │CH667624 │ ││ │ │ │ │ │ │├───┼──────┼────────┼────────┼──────────┼────────────────────┤│003 │220,000元 │100年9月23日 │100年10月23日 │CH673468 │ ││ │ │ │ │ │ │├───┼──────┼────────┼────────┼──────────┼────────────────────┤│004 │140,000元 │100年11月25日 │101年1月25日 │CH667617 │ ││ │ │ │ │ │ │└───┴──────┴────────┴────────┴──────────┴────────────────────┘┌────────────────────────────────────────────────────────────┐│附表二: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六市 │牛埔 │ │404 │建│296.37 │2分之1 │ ││0│ │ │ │ │ │ │ │ │ ││1│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牛埔 │ │405 │建│201.67 │2分之1 │ ││0│ │ │ │ │ │ │ │ │ ││2│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