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陳玉卿相 對 人 蔡淑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向第三人吳晨薇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4 月2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業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吳晨薇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4 年6 月12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西螺鎮 │漢南 │ │960-1 │建│129.09 │全部 │ ││0│ │ │ │ │ │ │ │ │ ││1│ │ │ │ │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0│318│雲林縣西螺鎮漢│雲林縣西螺鎮中│4層住家用、鋼 │一層60.59 │214.│陽台│17.62 │ │ ││0│ │南段960-1地號 │正路380巷1號 │筋混凝土造 │二層59.64 │47 │ │ │全部 │ ││1│ │ │ │ │三層59.64 │ │ │ │ │ ││ │ │ │ │ │四層34.60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