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陳凱琳相 對 人 鴻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聖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向第三人林正昌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

3 年7 月8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

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林正昌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3 年11月11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3248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協議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收受回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45、5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0│665│雲林縣四湖鄉湖│雲林縣四湖至善│3層住家用、鋼 │一層59.08 │169.│陽台│12.08 │全部 │ ││0│ │東段305-9地號 │街260巷13弄1號│筋混凝土造 │二層59.08 │97 │ │ │ │ ││1│ │ │ │ │三層51.81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