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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李武勳相 對 人 蘇素燕

劉素珠劉錦霖蘇萬全蘇誌維蘇誌燦王蘇靖涵蘇誌英陳登枝陳惠英蔡陳惠菊陳昭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蘇萬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蘇萬全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素燕、劉素珠、劉錦霖、蘇萬全、蘇誌維、蘇誌燦、王蘇靖涵、蘇誌英、陳登枝、陳惠英、蔡陳惠菊、陳昭坤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2,796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7 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蘇萬全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12人)全體連帶負擔」,案經相對人蘇萬全提起上訴,並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3 年度上字第251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上訴駁回」,本件本案訴訟因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及法院囑託勘查暨地籍圖謄本使用規費4,175 元,共計32,796元,並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蘇萬全應給付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29,516元【計算式:32,796×9/10=29,5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3,280 元【計算式:32,796×1/10=3,28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