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林湘芸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7,6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5,0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