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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林文山原 告 蘇文川即林文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楊扣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記載之具體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用以決定對造之抗辯與法院審判範圍,必須明確與特定一定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訴之聲明事項,然僅空言廣泛主張對於被繼承人蘇坤福遺產之繼承權存在等項。嗣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及歷經近八個月期間搜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並先後向有各有關機關、銀行、證券公司、集保公司、保險公司、醫院等機構調閱相關資料。惟原告迄今對於所主張具體聲明事項,仍未明確與特定範圍,致被告當事人無從準備與抗辯,亦影響本件審判範圍。此舉有違上述規定,惟該情形屬得補正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