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2,168 元;其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5,829元,合計1,927,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