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31,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9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