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號抗 告 人 李豐裕(即李讚金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