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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曾志峰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吳有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沈妙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三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

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6 號),及其前對相對人吳有志提起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相對人吳有志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雖相對人吳有志不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經該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121 號駁回其上訴為理由,聲請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96 號第三人異訴之訴終結前,裁定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0063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審閱結果,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應予准許。茲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相當於相對人就本件執行標的無法及時清償及受償所受之利息債權損失。而本件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志前於民國103 年10月間約定買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 元,又預計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96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審理時間約為4 年4 個月(按依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案件一審辦案期限為1 年4 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 年,第三審辦案期限為1 年),依上開標準,按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256,667 元(計算式:5,800,000 元×5%×4 年4 月=1,256,667元)。準此,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69 │雜│119.58 │全部 │ ││0│ │ │ │ │ │ │ │ │ ││1│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69-12 │雜│252.07 │24分之1 │ ││0│ │ │ │ │ │ │ │ │ ││2│ │ │ │ │ │ │ │ │ │└─┴───┴────┴───┴───┴────────┴─┴──────┴────────┴──────────────┘┌──────────────────────────────────────────────────────────────┐│建物: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 附屬建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417 │雲林縣斗六市石│雲林縣斗六市石│住家用、5 層樓│一層61.77 │226.83│二層雨遮2.6 │全部 │ ││0│ │榴段269地號 │榴路369 巷112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30.24 │ │三層雨遮2.12 │ │ ││1│ │ │弄47號 │ │三層54.77 │ │三層陽臺1.62 │ │ ││ │ │ │ │ │四層54.21 │ │四層雨遮2.02 │ │ ││ │ │ │ │ │五層25.84 │ │五層陽臺12.56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