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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啟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