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張戡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董事會決議無效部分,因自經濟上觀之,與聲明第二項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