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臨時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