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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七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汝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陳秀鑾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建築費用補償款及返還保證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或給付如票面金額所載之等值金錢,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即2,000,000 元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