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吳子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盛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6 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