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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莊國益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即原告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751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