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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郭守助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章成間請求確認提存金各別所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