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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張宏昇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西騰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

0 元【計算式:26㎡×5,500 元=14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