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吳子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盛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

6 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不動產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所查報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865,000 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