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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親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5號原 告 周俞辰法定代理人 周秋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士童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