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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貞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鴻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