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抗 告 人 薛清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水金間因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抗 告 人 薛清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水金間因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