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勝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欽偉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被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仁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請求概述:緣被告為量測自身所製造、供貨予國外廠商之汽車零組件三角架孔洞是否為圓形,並為提供相關量測數據予國外廠商,遂先後委請原告開發L494及L405全檢機(下稱系爭全檢機)。詎料,原告配合將系爭全檢機製作完成,且交付被告公司並經其收受使用後,被告卻僅給付原告部分款項,而尚有共計新臺幣(下同)7,456,050 元,藉詞拒不給付,原告爰依兩造所訂契約(原證一,下稱系爭合約)、兩造另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契約等,提起本件訴訟。
㈡、被告依系爭合約及兩造另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契約,應給付原告共計7,456,050 元:
1、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意旨(原證二)可稽;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裁判要旨(原證三)可稽。按契約約定未付價款前,標的所有權仍未移轉,與買賣同係互負對待給付債務之契約;而契約亦有約定非一經交付即可領取全部價金,俟驗收後始可,顯然合約亦著重標的物須符合之品質及效能,合於承攬契約性質,該合約自屬買賣、承攬混合契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46 號民事判決(原證七)可稽。而系爭合約第六條約定,本件價款甲方(即被告公司)未清償或支票不兌現時,設備之所有權仍屬乙方(即原告公司),是此與買賣同係互負對待給付之債務之契約;又由系爭合約第三條約定亦可知,非原告公司一經交付系爭全檢機即可領取全部價金,部分款項仍須俟驗收程序後始能請求給付。且本件被告為量測自身所製造、供貨予國外廠商之汽車零組件三角架孔洞是否為圓形,並為提供相關量測數據予國外廠商,即請原告開發系爭L494全檢機(系爭契約如原證一所示,又全檢機乃包括壓合機及檢測機),嗣另通知原告先行開發L405全檢機。又被告請原告開發系爭全檢機,依上開實務見解,應認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2、另查開發期間,原告除配合被告將系爭檢測機(包括L405及L494)拆為正位度機及尺寸機,分別製造外,並因被告公司通知,而將系爭檢測機(包括L405及L494)原有二點式測頭更換為三點式測頭。復兩造另合意將原約定付款方式中之驗收款(即總設備款之70% ,參照原證一),拆分為交機款(即總設備款之40% )和尾款(即總設備款之30 %),此情可由被告所提出被證11及被證12可證,蓋其電子郵件內表單備註亦載「2 台30% 交機款」,是自不容被告臨訟置辯雙方未有合意變更付款條件、期程云云。是本件L405及L494全檢機之付款方式,皆係分為訂金、交機款及尾款。
3、詎料,原告配合將系爭全檢機製作完成,且交付被告並經其收受使用後,被告卻僅給付原告部分款項,而尚有「L405檢測機尾款2,625,000 元」、「L494檢測機交機款1,968,750 元」、「L494檢測機尾款2,625,000 元」及「三點式測頭237,300 元」等款項,藉詞拒不給付,則:
⑴、原告得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L494檢測
機交機款1,968,750 元」和「L494檢測機尾款2,625,000 元」。
⑵、復就L405全檢機設備開發,兩造雖未另訂立書
面,惟兩造既就工作內容達於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有效成立,故原告得依該契約,請求被告給付「L405檢測機尾款2,625,000 元」。
⑶、另就二點式測頭更換為三點式測頭,兩造雖未
訂立書面,惟兩造既就工作內容達於意思表示合致,即有效成立另一契約,故原告得依該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三點式測頭237,300 元」。
⑷、綜前,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7,456,050 元(計
算式:2,625,000+1,968,750+2,625,000+237,300=7,456,050 )。
4、兩造未有將ISO/TS 16949之MSA-Gauge R&R 標準作為驗收標準之合意:
⑴、本件系爭全檢機需3D圖方能製作,已詳如原告
民事準備(二)狀所載,又原告前已多次促請被告公司提供圖面,惟被告一再拖延,導致工作進度延宕。復查被告雖有寄發被證18電子郵件予原告,惟原告依其連結查看圖面後,發現並非所需之3D圖面,故仍無法據以開發製作。
⑵、另姑不論被告被證18電子郵件未有如其臨訟始
稱之ISO/TS 16949之MSA- Gauge R&R標準之記載(甚日後兩造往來電子郵件亦從未提及之),被證18電子郵件連結內所示圖面亦非3D圖面,致原告無法據以開發製作,已如前述;況圖面內容縱有文字,惟此既非兩造往來使用之中文字,且兩造未有以前開標準作為驗收標準之合意(由兩造往來電子郵件亦從未提及乙節,益證並無合意之情!),是自不容被告藉詞郢書燕說,故其主張並無理由。
5、系爭全檢機並無正位度不良、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Gaug
e R&R 超過國際標準、製程能力及工件移載之剛性穩定度不足等瑕疵:
⑴、姑不論被告僅泛言系爭全檢機有正位度不良等
瑕疵,而未盡舉證說明之責,查系爭全檢機既非市面上已存在而可量產之機器設備,而本須透過一連串開發及調整之程序,及被告本應予原告足夠工件數量供調整校正,方能完成全檢機之製作,惟被告於開發製造期間,並未提供足量工件進行調校,且有提供工件尺寸與設計圖不符之情事,是調整過程中偶有檢測結果不良狀況,惟原告已調校整改完成。
⑵、另被告先後以不同品牌不同儀器,及以非系爭
合約所定標準進行驗證,恣意判退,已非適法;且被告使用系爭全檢機時,其環境、工件及工件生產過程等皆需保持無污染,否則檢測結果將受影響,然被告所置系爭全檢機之場所是否符合標準,及環境內濕氣、粉塵所造成鏽蝕是否造成量測不準等,皆有疑義,益證被告指摘系爭全檢機有正位度不良等瑕疵云云,並不可採。況被告稱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乙情,於其以其他方式量測時,亦有發生,故被告以此扣責原告,亦無理由。
㈢、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7,456,0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2、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所簽立之採購單、設備開發合約書應係一買賣契約:
1、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4
8 條第1 項、民法第3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本件被告先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出具L405、L494機台之訂購單予原告,採購內容為「L405/L494OP1與OP 2全檢機」機台各為一套2 台,合計4 台機台,價格為12,500,000元(不含稅),並經原告公司簽回確認(被證1 ,下稱「系爭採購單」)。雙方為上開合意後,並於103 年1 月27日簽訂如原告起訴狀原證1 之系爭合約,標的物內容為「L494 OP1與OP2 全檢機肆台」,總價款亦為12,500,000元(不含稅),系爭合約顯係漏未記載L405機台,惟兩造真意應係訂購L405、L494 O P1 與OP2 全檢機四台,系爭合約之標的物應包含L405、L494 OP1與OP
2 全檢機4 台,合先敘明。
3、又系爭採購單注意事項第1 條:「交貨時間請配合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
0 (特殊狀況除外)」、系爭採購單注意事項第3條:「請於交貨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廠區物管課收,遇假日請提前出貨,廠區限速20km/hr 請注意行駛」、系爭合約第四條:「交貨日期:103 年4月11日,含組裝、配電、測試完成」、系爭合約第五條:「乙方(按: 即原告)依甲方(按: 即被告)指定地點交貨(限台灣地區,下至定位安裝完成,設備相關卸貨組立之吊具、吊工及機器用油。機械運作所需之水電,由甲方負責,其餘安裝費用由乙方負責。)」、系爭合約第七條:「甲方於未付未兌現貨款,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本設備,任意移離或轉讓出售或其他處份行為」、系爭合約第十七條:「本買賣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據。」
4、是系爭採購單、系爭合約所著重者在於財產權之移轉,即L405、L494四台機台之交付甚明,而系爭合約所要求之驗收程序即為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效用,非可依此謂系爭合約係著重在工作之完成,而屬承攬契約,故原告起訴狀所稱本件係一承攬及買賣之混合契約顯屬無據,系爭合約應係一買賣契約。
㈡、兩造於系爭合約簽約前,已就系爭合約第九條所指之規格、圖片確認完畢。即被告早於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即已提供ftp 連結及帳號密碼予原告公司,以確認L405機台之圖面及相關驗收標準(見被證18,第2 頁為ftp 連結內之內容,第3 頁為第2 頁之圖面局部放大截圖),圖面上載有相關標準應參照QS9000/TS16949,係指參閱國際標準業界規範ISO/TS 16949之MSA-Gauge R&R 作為驗收標準(內容:REFER TO QS9000/TS16949 ),且亦有要求機台生產過程不可有損害工件之異常,如碰撞刮傷(內容:BODY NOT TOBE DAMAGED DURING DE-FLASHING)。故原告於收受並確認相關圖說及規格後,兩造始於103 年1 月27日簽訂系爭合約書,故原告辯稱被告以非系爭合約所訂標準進行驗證,恣意判退云云,顯非事實,並不足採。
㈢、原告所交付之機台並未完成驗收程序,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7,456,050 元,並無理由:
1、按系爭合約第三條付款方式:「(2 )驗收款應經甲方監造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正式驗收合格,取得設備保固切結,經驗收完成後結算核付總設備款70%(即NT 8,750,000-未稅),並於甲方收到乙方發票、計價請款單後,當月結60日票期支付。」、系爭合約第九條:「乙方於設備開發完成裝建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可進行驗收測試,甲方應於十五天內派相關人員進行驗收測試。驗收測試之數據經甲乙雙方代表簽署後由乙方據以提出測試報告,如其結果符合檢測能力、精度符合要求,即視為驗收合格,則甲方需於十五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書並完成交鑰接受,驗收合格之標準,將依雙方確認之規格書、承認圖面或會議記錄進行驗收。另乙方須提交甲方之圖面。」是原告應於103 年4 月11日前交付L405、L494機台,且原告完工後應依合約以書面通知雙方進行驗收,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契約總價額70% 驗收款之前提,係原告交付之機台已經雙方驗收測試無誤,並簽認測試報告,原告始得請求被告付款。
2、 惟原告所交付之L405、L494機台均有正位度不良、
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Gauge R&R 超過國際標準、製程能力及工件移載之剛性穩定度不足等諸多問題(詳後述),未能取得驗收完成之測試報告,是原告並未達成系爭合約所定之付款條件及契約預定效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7,218,750 元(計算式:L405驗收款2,625,000 元+ L494驗收款4,593,750 元=7,218,750元),並無理由。
㈣、又原告主張謂兩造曾合意變更付款方式為交機款、尾款云云,與事實不符,當屬無稽。蓋原告遲延交貨情形極為嚴重(詳後述),原告於103 年4 月11日僅提交L405機台,L494機台已遲延交付,然L405機台有諸多瑕疵未能通過驗證,至103 年7 月份原告仍未能完成L405機台之瑕疵修復。而被告對外亦有訴外人廠商催促交貨之壓力,被告乃要求原告務必於103 年8 月6 日前完成L405機台之瑕疵修復,並於103 年8 月15日前交付L494機台,以便訴外人廠商視察L405、L494機台,惟原告在尚未達成付款條件之情況下,仍強行要求被告先行支付L405機台之30% 費用,始願意交付上述機台,被告迫於無奈,乃先為支付1,968,750 元(即L405機台30% 費用)予原告,絕非如原告所述雙方合意變更付款條件及付款期程。
㈤、系爭合約L405及L494機台原均為自動化之全檢機台,按照原定製程可以自動化跑完所有流程,合先敘明;然因原告一直未能修正L405機台及L494機台之瑕疵,兩造乃不斷互相協調、討論解決機制,後乃合意拆分為「正位度檢測機」以及「尺寸量測機」,並非如原告所述係應被告之要求而為之。
㈥、又原告主張被告曾要求變更二點式測頭為三點式測頭,並請求被告給付三點式測頭費用237,300 元,然三點式測頭係為安裝於L405、L494機台上使用,而L405、L494機台自始至終未能通過測試及驗證完成驗收,單就測頭部分於被告亦無履約利益存在,是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㈦、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456,050 元(計算式:L405驗收款2,625,000 元+ L494驗收款4,593,750元+ 三點式測頭237,300 元= 7,456,050 元),並無理由。
㈧、爰針對本案原告履約狀況答辯如下:
1、本案係針對L405、L494全檢機4台機台之採購案:
⑴、本案L405、L494全檢機之採購案,係被告為檢
驗、量測汽車底盤,向原告採購檢測機,兩造於102 年即已開始討論、商議,最初設計為OP
1 、OP2 兩站機械加工後直接進行檢驗量測。
⑵、嗣後兩造再簽署被證1 之系爭採購單、原證1
之系爭合約,而自始至終L405、L494機台均為系爭合約之採購標的物,已如前述,此參簽約前102 年12月24日原告寄發有關設計規劃圖面確認信函亦可知悉(被證2 )。
⑶、被告於系爭合約簽訂次日,即103 年1 月28日
,已按照系爭合約第三條、付款方式之約定,支付予原告L405、L494全檢機四台機台之總價款30% ,共3,937,500 元(含稅價)。
2、系爭合約原定103 年4 月11日交機,惟原告卻屢次遲延交機時程:
⑴、系爭合約第四條約定,原告交貨日期為103 年
4 月11日,且交貨內容含L405、L494全檢機四台機台,先予敘明。
⑵、後因原告履約過程進度大幅延滯,無法達成於
103 年4 月11日交付L405、L494與全檢機四台機台之要求,嗣後因被告之合作廠商要求L405機台提前一周上線運作,被告為舒緩原告交貨壓力,乃通知原告可優先交機L405機台,但需提前一周交付,並經原告回信確認在案(被證
3 );L494機台部分原告亦曾承諾被告於103年5 月底交件,惟實際交機日期亦有延誤(詳後述)。
⑶、然兩造於103 年4 月7 日會同合作廠商進行驗
證L405機台時,發現原告所交付之L405機台諸多瑕疵,當日驗證即行判退,兩造並於103 年
4 月16日做成會議記錄研討修正瑕疵之方案(被證4 ),此業經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趙欽偉以手稿紀錄機台瑕疵狀況,並一一規劃瑕疵修復時程(被證5)。
⑷、上開問題導致機台出現正位度不良、量測誤判
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Gauge R&R 超過國際標準、製程能力及工件移載之剛性穩定度不足等諸多問題,後被告限期原告應於103 年5 月20日前完成所有瑕疵修復及機台交付(被證6)。
⑸、其中瑕疵修復過程中最重要者為正位度檢測不
良,此檢驗係為確保底盤零件在車廠安裝時無裝配對位異常之情形,然原告設計之機台夾持方式均無法有效改善正位度不良之問題,而時程上已屆瑕疵修復期限,兩造乃協議將正位度檢驗自全檢機中獨立出來(後L494機台亦併同辦理,拆分為正位度機、其他檢測機),其他的量測功能仍需配合原定瑕疵修改計畫,此業經原告回信確認在案(被證6 )。惟原告仍未能依限完成修復L405機台所有瑕疵,遲至103年7 月9 日始交付L405之正位度機,同時回信承諾可在103 年7 月16日交付L494機台(被證
7 )。
⑹、然而,L405全檢機拆除正位度機後,其他量測
功能機台仍有因量測定位點不佳致量測工件中心孔刮傷內壁而報廢之現象,且量測尺寸再現性與穩定度均無法通過驗證,此經被告合作廠商於103 年7 月15日到場稽核時仍發現上開問題,除有中心孔刮傷問題外,甚至量測結果與實際尺寸差異公差達50條以上,業經被告將上開問題寄發郵件通知原告(被證8 ),可見得至103 年7 月15日原告仍未能完成L405機台之測試驗證。
⑺、至於L494機台部分,亦比照L405機台拆分為正
位度機與其他檢測機,原告原承諾應於103 年
6 月份交件,亦屢次遲延交貨時程,遲至103年8 月11日原告始交付L494正位度機進廠調校,嗣後L494檢測機進廠時發現仍有與L405檢測機相同問題,即量測定位點不佳致量測工件中心孔刮傷內壁而報廢之現象,且量測尺寸再現性與穩定度均無法通過驗證,是故被告所屬員工邵建威不斷與原告所屬員工許哲郎反覆討論、測試。於103 年12月31日,經許哲郎告知可進行正式驗收測試,然經被告驗證後,發現L494檢測機仍有將合格品誤判為不良品之情形,且中心孔量測時仍有設備結構性之問題存在,經向原告反映上開問題後,原告乃回信將再為修正、調校(被證9 )。
⑻、自104 年1 月14日原告獲知L405、L494量測機
遭判退後,原告代表許哲郎僅分別於104 年3月2 日、104 年3 月17日、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7 月17日、104 年7 月31日、104 年9月21日、104 年11月26日七度會同被告代表邵建威進廠調校,利用良品進行測試,然L405、L494量測機仍有刮傷工件、尺寸再現性之問題。被告代表邵建威於104 年12月2 日回覆仍有異常、尺寸不合格之訊息後(被證10),原告即再也不回應有關瑕疵修復之事宜。
⑼、是故被告乃於105 年2 月17日發信通知,因原
告交貨至今遲遲無法修補L405、L494檢測機之瑕疵,將辦理驗退事宜(被證11),主張L405、L494量測機經多次調整仍未能通過驗收,交期嚴重延滯,乃請求原告退還已付款之所有費用5,906,250 元,且依據系爭合約第十條之規定,原告交貨逾期三個月,自動解約。惟原告仍拒不回應。
⑽、被告再於105 年3 月4 日寄發信函(被證12)
,催告原告於105 年3 月10日前回覆驗退、退款及解約事宜;詎料原告遲於105 年3 月2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被證13),原告非但拒絕辦理驗退事宜,更進而在尚未取得驗收完成之情形下,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合約所剩餘款項。被告秉持最大履約誠意,仍於105 年4 月7日寄發律師函限期原告修復L405、L494量測機之瑕疵,以完成測試驗證程序(被證14);但原告仍再以105 年4 月27日律師函表示拒絕修繕(被證15),被告乃於105 年5 月17日之律師函向原告表示依據系爭合約第十條:「乙方逾期交貨,逾期每日按總價千分之四計算,賠償甲方,但不得超過總價百分之二十,交貨期限逾期三個月時,本合約自動解約,並賠償甲方損失,若非乙方因素則不計入。」寄發律師函(被證16)予原告通知解除系爭合約,並請求原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5,906,250 元。
㈨、原告延誤交機時間甚久,被告自得依法解除合約:
1、依系爭合約第四條之規定,原告應於103 年4 月11日交貨,且交貨內容應含組裝、配電、測試完成,始能認為完成交貨程序。惟原告最初於103 年4 月11日並未通過測試,即已延誤L405機台之交貨日期,後雖經雙方合意再由原告為修補,然原告亦並未於103 年5 月20日前完成修補,未能通過測試,實際上並未完成交貨程序,兩造亦未再合意延後交貨時間。
2、其後L405機台雖拆分為正位度機、檢測機,惟原告將上開正位度機運進被告廠區時,經原告多次調校後仍無法個別獨立運作,係由被告自行調校後,始能獨立運作;檢測機之部分,原告遲至104 年年底依舊未能通過測試及驗證程序,是原告仍未完成交貨。
3、而L494機台部分,被告曾慮及原告出貨壓力,給予出貨期間寬限至103 年6 月份,惟原告亦遲至103年8 月11日始交付正位度機,原告將上開正位度機運進被告廠區時,經原告多次調校後仍無法個別獨立運作,係由被告自行調校後,始能獨立運作;L494檢測機進廠時發現仍有與L405檢測機相同問題,原告均未能通過測試或驗證程序,是原告亦未完成交貨。
4、後被告於104 年12月2 日再告知原告L405、L494檢測機均未通過測試驗證,原告均未再回應,被告乃開始通知原告辦理驗退事宜,其後被告仍有再給予原告機會,於105 年4 月7 日寄發律師函限期原告修復並完成驗證程序,惟原告仍拒為處理,是原告自始至終並未完成L405、L494之交貨程序甚明。
5、綜上述,L405之檢驗機距離103 年5 月20日之交貨期限已遲延超過三個月,L494之檢驗機距離103 年
6 月份之交貨期限亦已遲延超過三個月,被告自得依據系爭合約第四條之規定解除合約。
6、退步言之,原告針對L405檢驗機、L494之檢驗機之部分均已遲延給付,被告亦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原告仍未能於期限前履行,是被告自得依據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7、再退步言之,原告所交付之L405檢驗機、L494之檢驗機均有瑕疵存在,並不符合契約預定之效用,且被告業已給予原告將近兩年之時間修正其瑕疵,原告仍未能修正完成,是被告亦得依據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㈩、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委請原告開發製造L494及L405全檢機各2 台,兩造定系爭合約書,惟該合約書設備之名稱及數量誤載為「L494 OP1與OP2 全檢機- 肆台」。
㈡、系爭合約總價款1,250萬元(不含營業稅)。
㈢、系爭合約約定付款方式為訂金款為總設備款之30% (即3, 750,000未稅),被告已於103 年2 月間交付。
㈣、系爭合約約定驗收款為總設備款70% (即8,750,000 未稅)。
㈤、系爭合約交貨日期約定為103年4月11日。
㈥、兩造其餘約定均如系爭合約書所載。
㈦、履約期間兩造約定將L494及L405全檢機拆為正位度機及尺寸機,分別製造。
㈧、履約期間被告通知原告將L494及L405全檢機上之二點試測頭更換為三點試測頭。
㈨、於系爭合約交貨日期103 年4 月11日,原告僅交付被告L405全檢機2 台,被告於103 年8 月先行交付L405全檢機2 台之30% 款項1,968,750 元與原告。
㈩、原告已經採購三點式測頭,且已安裝於L494左手及L405左、右手全檢機上,並交付予被告。
、原告於103 年8 月11日交付L494正位度機與被告。
、被告目前尚有「L405全檢機尾款2,625,000 元」、「L494全檢機款項4,593,750 元」、「三點試測頭237,300元」未付款與原告。
四、本件爭點:
㈠、兩造間系爭合約為買賣契約,抑或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
㈡、兩造是否有約定系爭全檢機的量測再現性及剛性需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
㈢、L494及L405全檢機是否有正位度不良、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瑕疵?
㈣、履約期間兩造是否另合意將原約定付款方式中之驗收款拆分為交機款(即總設備款之30% )和尾款(即總設備款之40% )?
㈤、原告已經採購三點式測頭,且已安裝在系爭全檢機上交付與被告,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三點式測頭之款項,有無理由?
㈥、系爭全檢機是否有依照合約書第九條約定完成驗收?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間系爭合約為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
1、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意旨可稽;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 號裁判要旨可稽。又按契約亦有約定非一經交付即可領取全部價金,俟驗收後始可,顯然合約亦著重標的物須符合之品質及效能,合於承攬契約性質,該合約自屬買賣、承攬混合契約,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46 號民事判決可稽。而系爭合約乃由當事人之一方即原告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即被告,而由被告給付報酬之「製造物供給契約」應無疑義。由該合約之名稱為「設備開發合約書」,且合約第五條第一、二項均載有「甲方委託乙方開發製造之設備」等文字,又合約第八條尚涉及所開發之設備變更設計之程序及增減工程費用之約定,又原告履約過程中不斷配合被告之要求修正所開發之全檢機的正位度不良、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問題(詳下述),以求原告完成其委託之開發製造全檢機工作,可見就全檢機之開發製造部分係側重於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至於工作物完成後之全檢機交付及財產權移轉則不失為買賣之性質,故揆諸上開實務見解,系爭合約應屬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無疑。
2、被告雖抗辯稱本件系爭合約第十七條已明文:「本買賣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據。」兩造已合意係買賣契約甚明。其次,合約第四條規定:「交貨日期:103 年4 月11日,含組裝、配電、測試完成」、第五條規定:「乙方(按: 即原告)依甲方(按: 即被告)指定地點交貨(限台灣地區,下至定位安裝完成,設備相關卸貨組立之吊具、吊工及機器用油。機械運作所需之水電,由甲方負責,其餘安裝費用由乙方負責。)」、第六條:「本件價款甲方未清償或支票不獲兌現時,設備之所有權仍屬乙方」第七條:「甲方於未付未兌現貨款,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本設備,任意移離或轉讓出售或其他處份行為。」故兩造已明文約定交貨日期、交貨地點;且於被告未付清貨款前,設備之所有權仍屬原告,被告亦不得遷移或處分該設備,可見本件所涉之設備並非如承攬契約中承攬人完工後直接由定作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係需要由擔任出賣人之原告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擔任買受人之被告,被告並需給付所有貨款,始能取得所有權,應屬買賣契約之特性。復參本件之採購單(參被證1 )注意事項第1 條:「交貨時間請配合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特殊狀況除外)」、第3 條:「請於交貨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廠區物管課收,遇假日請提前出貨,廠區限速20km/hr 請注意行駛」兩造另於採購單重申交貨時間、交貨期限,均係買賣契約當中雙方權利義務之履行,與承攬契約顯不相同。是系爭採購單、系爭合約所著重者在於財產權之移轉,即L405、L494四台機台之交付甚明,而系爭合約所要求之驗收程序,應係買賣契約所約定之效用,非可依此謂系爭合約係著重在工作之完成,而屬承攬契約,原告所稱本件係一承攬及買賣之混合契約應屬無據云云。然系爭合約上開約定僅表示兩造合約就有關財產權之移轉方面,有買賣契約之性質,然此仍不解該合約仍有相當部分側重於工作之完成,故系爭合約仍屬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
㈡、兩造已約定系爭全檢機的量測再現性及剛性需符合Gaug
e R&R 國際標準:
1、系爭合約第九條約定:「乙方於設備開發完成裝建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可進行驗收測試,甲方應於十五天內派相關人員進行驗收測試。驗收測試之數據經甲乙雙方代表簽署後由乙方據以提出測試報告,如其結果符合檢測能力、精度符合要求,即視為驗收合格,則甲方需於十五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書並完成交鑰接收,驗收合格之標準,將依雙方確認之規格書、承認圖面或會議記錄進行驗收。另乙方須提交甲方之圖面。」(見系爭合約書,本院卷一第21頁)。復參系爭合約第三條給付驗收款之條件為正式驗收合格,是兩造就系爭合約已約定須經驗收測試通過,被告始有給付驗收款之義務。
2、查被告於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時即已提供ftp 連結及帳號密碼予原告之設計聯繫窗口即證人張漢豪,而該電子郵件附本亦寄予原告負責人趙欽偉(CC :趙總),使趙欽偉得以確認L405機台之圖面及相關驗收標準(被證18,本院卷一第27
9 頁),且該電子郵件傳送的圖面上已載明相關標準應參照QS9000/TS16949【內容:REFER TO QS9000/ TS16949 】(本院卷一第283 頁)。而QS9000/TS16949 有五大工具書,這五大工具書裡面有明白定義被告交零件給國際汽車大廠時,要依照哪些規範去進行,其中一個工具書就是MSA-GAUGE R&R ,這是定義在MSA-GAUGE 的細項裡面等語,業據證人李信宏於本院106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時證述在卷(詳下㈢2所載)。又Gauge Repeatability & Re
pr oducibility Report 的縮寫,企業導入這個通常係為"TS16949" 管理系統五大核心工具中MSA 量測系統分析的要求。而GAUGE R&R 的大致原理就是要用統計的技巧去分析不同人、不同量測儀器、不同時間分析同一產品產生結果的誤差有多大?如果越小,表示彼此的變異不大,產品品質一定的機會越高。所以是品管類的分析手法等情,亦有網路參考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頁),故被告於
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時所提供之圖面說明資料既已載明相關標準應參照QS9000/TS16949,即係指系爭全檢機之驗收需參閱國際規範ISO/TS16949 之MSA-Gauge R&R 作為驗收標準,且該電子郵件之圖面說明亦有載明全檢機測量工件過程中不可有損害工件之異常,如碰撞刮傷(內容:BODY
NOT TO BE DAMAGED DURING DEFLASHING )。而原告亦已於翌日(24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員工黃冠昌及李信宏等人稱:「檢測機已設計規劃完成,工件圖面405 客戶已確認,而工件圖面494 尚待客戶確認,請協助儘速確認,敝司夾持強度測試機構已發包施工,一星期可傳送測試影片提供貴司參閱,敝司將會全力配合貴司客戶需求,目前設計規劃已達成…」等語(本院卷一第77頁)。又證人張漢豪於本院106 年3 月15日審理時亦證稱:「(之前兩造是否有訂立L494、L405兩個全檢機的買賣、承攬契約?)應該是有,契約內容我不太清楚。(你對契約是負責處理哪個部份?)就是設計機台。(你的業務跟被告公司對口是跟誰聯繫?)一開始是林志騰先生聯繫,後來是跟邵建威先生聯繫。…(【提示本院卷第279 頁予證人】這是李信宏寄給你的電子郵件嗎?)是。(李信宏的這封電子郵件有把附件的圖檔傳給你嗎?)有圖,我有看到圖。(圖檔是L405、L494的圖檔嗎?)當時是L405的圖檔。(請你當庭確認卷內的圖,這是L405還是L494?還是跟這兩個都沒有關係?)【證人當庭閱覽卷宗】字有點小,我看不太清楚,那時候他寄來圖很大,他是寄PD F檔案過來。(請證人看一下,被告訴代今天提出來的圖檔,跟剛才提示給你看的本院卷第281 頁的圖是否相同?)應該是一樣的。」等語(本院卷一第372 頁至第373 頁),表示原告業已收到被告提供之系爭全檢機2D圖面;至於原告所稱開發系爭全檢機所需之3D圖面,被告亦已提供予原告,此參證人張漢豪於本院同日審理時亦證稱:「(請問證人,剛才庭上提示的這個圖是2D圖還是3D圖?)是2D圖,但是沒有辦法拉尺寸。(為何需要3D圖?)如果比較複雜的物件,本身沒有辦法製作3D我就會要求客戶提供3D圖。(你在索取3D圖的時候,是直接跟李信宏索取?)不是。(你是跟誰接洽圖檔?)我是跟邵建威要。(你發現圖不是你要的3D圖,你如何跟被告公司回覆?跟誰回覆?)當時,我應該是打電話。我當時應該是先跟林志騰講,我跟他說我要3D圖,當時他應該是跟我回覆說他會跟邵建威說。(後來呢?)就一直沒有要到,就到被告公司去copy。(時間點?)那時候是L494的圖,L405一開始就有3D圖。好像是隔天,就有另外一個人寄L405的圖給我。(可以請你前後描述一下?)收到剛才法院提示卷第279 頁的電子郵件前後,就有收到L405的圖,之後一直沒有收到L494的圖,我們就到被告公司去拷貝L494的圖。我不確定我是先收到L405的3D圖還是先收到這個電子郵件。…(你要畫的圖是什麼圖?)有這個圖,我要把全檢機設計出來。(你所謂的3D圖,證人有畫出來嗎?)沒有,我直接跟被告公司要。…(請證人看一下這份電子郵件,這是什麼意思?)這是機台的外型。(這個時間點是否已經完成3D外型設計圖?)這是示意圖,真正的尺寸還沒有。(這個時間點,已經完成3D示意圖?)是示意圖。…(請問證人,L4
05、L494的3D圖現在還在公司嗎?)還在。(請問證人,L405的圖是誰給你的?)L494的圖是邵建威交給我,L405不是林志騰也不是邵建威給我,是另外一個人,但是我忘記他的名字了。」等語(本院卷一第375 頁至第378 頁)可證。原告就系爭全檢機之設計聯絡窗口即證人張漢豪既已明確證述有收到系爭全檢機的2D及3D圖,即不容其事後再於本院
106 年7 月26日審理時改稱沒有收到3D圖、沒有下載2D圖云云(本院卷二第14頁至第15頁)予以搪塞。而被告於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時即已提供ftp 連結及帳號密碼予證人張漢豪時,該電子郵件附本予原告負責人趙欽偉(CC :趙總),已如前述,且證人趙欽偉於本院106 年7 月26日審理時亦表示自己有能力承接全檢機之開發製作,曾得過發明獎金牌,且先前亦曾承做過全檢機之經驗,此可參其於本院106 年7 月26日審理時證稱:「(請問雙方在簽約之前,證人有沒有跟被告公司討論過系爭全檢機的相關設計方式、圖畫、規格?)規格有。(你認為自己有沒有能力承接這個全檢機的開發製作?)有。(你認為你有能力,所以才會在103 年1 月27日簽約?)是。(你覺得你有能力的原因是什麼?)我在這個行業已經29年,我是第四屆國家發明獎的個人金牌,我絕對有能力。(之前有做過系爭機器嗎?)相關,汽車零組件,我是從事開發零組件,我做過非常的多。(有沒有做過全檢機?)有,全檢機我做很多。」等語(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29頁),顯見原告應屬有能力、有經驗製作機台之廠商,不可能對於業界驗證標準(如
MSA 之Gauge R&R )或圖面均不了解。又自被證18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觀察,被告員工李信宏寄發該電子郵件予被告員工張漢豪並將副本給予趙欽偉的時間為102 年12月23日,證人張漢豪證稱在收到該信件的前後就有收到L405的圖,其後也有到被告公司去拷貝L494的圖,是無論是2D圖說抑或是3D圖檔,原告公司均已在兩造103 年1 月27日締約前即已收到,是足堪認定原告係先行評估自己有能力承接後,始和被告締約,兩造已就2D圖說上所載之驗機標準達成合意;如原告就被告所提出之標準不認同或有疑問,即應立即向被告反應,並請求被告提供更明確之規格及圖說,而非嗣事後無法通過標準後,始稱不知道有標準存在。
3、證人趙欽偉於本院106 年7 月26日審理時雖證稱:「(所以證人很清楚要交什麼樣產品給被告公司?因為之前有做過很多的樣式跟規格,是這樣嗎?)這個問題跟你現在提的,我相信有相當大的出入在做誤導。(你很清楚要交什麼樣的東西要給被告公司,是因為之前有跟被告公司討論過規格、圖說,是這樣嗎?)詳細的規格並沒有討論。(怎麼會決定要承接這樣的全檢機工作呢?)因為被告公司評選過很多家,認為我們公司是最適當。)請問全檢機的標準在哪裡?)目前沒有定。(那你要交什麼樣的東西給被告公司?)依照雙方約定。(雙方沒有約定,你也跟被告公司簽約要出貨給被告公司?)也不是這麼說,既然有約定就照約定走,現在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相當模糊。(有約定時照約定走,那麼是照什麼約定?)就是雙方的約定啊。(那雙方的約定是什麼?在簽約的時候,雙方的約定是什麼?)所以沒有約定啊。(沒有約定,那麼你知道要做什麼東西交給被告公司?)知道。(什麼東西?)量測機。(量測機的規格在哪裡?)規格,雙方認定。因為我們做過很多行業,客戶會要求簽定保密協議,甚至我們做了很多年,都不知道這是做什麼東西。(這一件呢?)後來知道,只知道是汽車用的。(你的意思是一開始不知道要交什麼東西給被告公司?是這樣嗎?)不是。(那麼是什麼?)目前我們承做出來的成果並沒有問題啊。(你沒有標準,如何知道自己要交付的東西是什麼?)需要的標準是要由客戶提出,我們再來判定我們能不能做到,雙方再來決定。(簽約之時,知不知道客戶的需求?你們可不可以做到?)並沒有提出要求。有要求請列出,我也不知道你在問什麼?(證人知不知道要交什麼樣的規格、什麼樣的東西給被告公司?)當然知道。…我知道,這是汽車的零件。(規格在哪裡?)規格要客戶來訂,要巧新公司來訂,所以現在這樣詢問我,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你。(沒有詢問你驗收標準規格,是要詢問你在兩造訂約當時,你知不知道要交什麼東西給被告公司?)不知道,不知道規格啊! 」等語(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32頁)。顯見證人趙欽偉所證兩造就全檢機之規格、驗收標準一下說雙方有約定規格,一下說沒有約定,在沒有約定規格之情況下,卻又稱知道要交給被告什麼樣的機器,顯非合理,亦與常情不符。另證人許哲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證人所述,沒有驗證標準的話,如何要求客戶進行驗證?)我們達到我們自己認為的理想值時就會要求客戶說要進行驗機。」(本院卷一第388 頁),就系爭全檢機之規格及驗收標準竟全然繫諸原告主觀判斷,而流於恣意,顯然不足採信。
4、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時之ftp 連結圖檔僅係被告生產汽車零件之尺寸,而非系爭全檢機之規格與尺寸等語。並舉有證人即被告員工李信宏雖於本院106 年6 月7 日審理時之證述:「(【請鈞院提示本院卷第281 頁予證人】請問這是什麼東西的圖面?)這是我們這支轉向軸節在機加之後所有需要對應的孔位、就是它的孔徑跟位置的一個尺寸圖。(這是被告公司要生產的工件設備的標示圖面嗎?)不是很了解您的問題。(這個圖面是雙方合約要原告生產的正位機尺寸?還是被告公司的工件尺寸?)這是我們工件的尺寸。」等語(本院卷一第447 頁)主張被告公司自始自終均未提供驗收系爭全檢機之規格、尺寸云云。然本院認原告公司收受被告公司所提出之工件尺寸圖說,應已可反向推知其所開發之全檢機所需具備驗證被告公司生產工件量測尺寸精度之要求,否則原告公司根本無從據以決定是否要承攬本件設計開發工程,並據以設計開發。而所謂Gauge R&R ,是指量測之重覆性與再現性(Gauge Repeatabilit
y and Reproducibility ,簡稱GR&R)。此處所說的Gauge (量具),泛指使用在生產現場中、品管單位中之各種量測的設備,甚至如GO/NO-GO等簡單的檢具﹐都是這裡所說的量具(Gauge )。而所謂重覆性(Repeatability ),談的是量具的變異性(Gauge Variance),就是在相同環境下、由同一個人、以相同方法、用同一儀器、測量單一工件的同一特性多次,相互比較後所得之變異值,稱之為重覆性(Repeatability )。所謂再現性(Reprod
uc ibility),談的是操作人員的變異性(Operat
or Variance ),是以不同的操作人員、使用同一量測系統﹑量測同一工件的同一特性多次,並比較所得之變異(AV)值,就是所謂的再現性。在新的量測系統正式使用之前,要先確認治具之重覆性,確保治具之可靠度,在確認操作人員之再現性﹐滿足再現性要求人員才能擔任量測工作,有QualityTaiwan中文品質筆記網頁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頁)。如果原告所設計開發製造之系爭全檢機在相同環境下、由同一個操作人員、以相同方法、用同一全檢機、測量被告所生產之單一工件的同一特性多次,相互比較後所得之變異值過大,缺乏重覆性。或由不同的操作人員﹑使用同一全檢機,量測被告公司所生產之同一工件的同一特性多次,並比較所得之變異值過大,缺乏再現性,則該全檢機所測得知數據即屬不可信賴。且原告設計開發之全檢機既為供量測被告生產之汽車工件之尺寸使用,當然需要有一定之量測穩定性,若有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缺乏量測重覆性及再現性的問題即無法達到契約之預定效用,而被告公司傳輸予原告公司之圖面及附屬文件既已載明REFE
R TO QS9000/TS16949 ,BODY NOT TO BE DAMAGEDDURING DEFLASHING ,而GAUGE R&R 為QS9000/TS16949國際標準中之細項規範,故應認兩造已約定系爭全檢機的量測再現性及剛性需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
5、綜上,兩造就系爭合約已約定原告應交付之全檢機的驗收悉依規格書、承認圖面,且被告亦於102 年12月2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時即已提供ftp 連結及帳號密碼予原告之設計聯繫窗口即證人張漢豪,且電子郵件附本予原告負責人趙欽偉(CC :趙總),以確認L405機台之圖面及相關驗收標準,並於嗣後將原告所要求之系爭全檢機3D圖檔拷貝給原告,如原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圖檔及附帶文字有疑義,認為不足以依照所示之規格及標準設計開發系爭全檢機,應會及時通知被告補正,然原告並未如此而為,反於系爭全檢機製造完成後始諉稱不知系爭全檢機之驗收標準及規格云云,應屬不可採信。
㈢、原告不能證明其所交付與被告之全檢機之量測重覆性及再現性已符合Gauge R&R國際標準:
1、就有關兩造履約過程之相關聯繫詳列如下:
⑴、103 年1 月20日,兩造簽訂系爭合約書前,被
告即有請原告提供契約預定時程表,經原告製作附件「時程表- 勝亞回覆103.1.20.xlsx 」提供予被告,此有103 年1 月20日原告所寄發之郵件為憑(見被證19,本院卷一第285 頁至第289 頁),原告亦曾於2 月11日以信件回覆確認可達成預期之進度(見被證20,本院卷一第291 頁)。
⑵、103 年2 月21日被告員工李信宏以電子郵件通
知被告:「原訂時程表與合約簽署皆為4W2 (W15 )但現在客戶提出提前一周W14 清明節當周上線,之前以內徑規為主要時程掌握,現以全數到貨,煩請協助加速相關進度提前!!」等語。原告則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李先生您好!從過完年後敝司即加班趕工中,敝司會儘量配合,希望能達到貴司之期望!」等語(本院卷一第79頁)。是原告已同意配合客戶需求提前於4 月第一週即103 年4 月6 日前交機。
⑶、雙方於同年月16日召開自動量測設備進度延誤
會議,該會議記錄議決事項內記載:「1-1 第二站Bearing Bore中心孔碰撞疑慮。1-2 第二/ 三站中心孔斜樁更新。1-3 工件夾壓持定位不穩。1-4 不良品無法退出。1-5 若機構與電控流程測試ok/ 問題整改完成後量測與視覺系統整合。」有該會議記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87頁),而原告負責人趙欽偉亦承認其於當日開會時有以手寫記載:「①第二站測大內徑
95.85 改2 段式進行量測- 已發料,約3 天可製完成。4/18。②3 、4 站中心定位斜樁更新- 已完成,今晚送達。③工件壓持改為中心壓持- 已完成,待測試。④不良品修改為機械手臂夾出(原為小輸帶),因干涉機械夾無法移出- 星期一已發料,約6 天可製完成4/21。⑤當機構與電控流程測試無誤,經問題已全修改完成,量測系統與視覺系統再做整合- 約須3天。」並有原告負責人趙欽偉之手稿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89頁)。被告員工李信宏並發電子郵件予原告稱:「Dear All:今天針對自動量測設備延遲對策檢討會議紀錄請見附件,製工請準備刻有機台編號的工件以供CCD 判讀建檔與資料傳輸驗證!!To趙總:相關時程為會議決議,請務必遵守與達成,若日期誤植請務必提出!!品工邵建威會每日跟催回報進度,任何新發異常影響時程者,務必提出討論!」(本院卷一第307 頁)。
⑷、103 年5 月19日被告員工林志騰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稱:「趙總早:本周20號貴司團隊至巧新調整機台,我再與趙總確認此次重點1.裝配過程推出鋁料造成NG。2.配時孔位未到達設定的位置。3.工件到達定位時下降時造成晃動過大。裝配過程機台剛性問題造成裝配過程震動過大。機台排線整理(客戶感覺排線會拉扯或壓線的危險)請趙總回復改善作法及完成時間,請於10點前回覆感恩。」原告公司則以電子郵件回覆稱:「林先生您好!1.2.本次將做程式保護規劃,及更換驅動器。3.將加裝埋入式優力膠墊。將再做適度補強,於現場再適狀況調整…」等語(本院卷一第93頁)。
⑸、103 年5 月19日被告員工李信宏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To:勝亞實業Atten 趙總:每蒙協力,不勝感激!!就上週跟催之量測設備議題(除#1+#3外議題應都已在貴司準備完成),請於今天先提供進度(上週提供進度表)明天進場後,再一併與建威確認整改效果,尤其是中心孔刮碰傷問題!Open issues :#1正位度(與敝司蔡副理研議結果是否仍採現外連線辦自動正位度檢測-詳細計畫))#3三點式採購亦提之預定時程5/30,是當時當場達應客戶的日期!!…」原告並於當日以電子郵件回覆:
「李先生您好!進度更新參照附加檔案對策中紅字,謝謝!」(本院卷一第91頁),而原告於該電子郵件所檢附之「勝亞自動量測設備缺失暨改善進度表」,除於對策欄中有以紅字記載要項外,並於該表末記載「所有整改至供客戶確認運轉期限為,5/20」(本院卷一第95頁)
⑹、103 年7 月1 日被告員工邵建威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員工許哲郎稱:「Dear阿郎:1.今日有試跑左手14PCS ,有1PC 中心孔頂起來。目前沒有繼續試跑,明天早上再看狀況。2.3D圖上星期志騰有幫忙合圖,我們合起來是沒問題的(有告知阿豪),不過我在強調一次所有的設計規格尺寸是依2D圖做驗證。3.405 正位度檢具現在狀況是如何了?4.晃動問題還是有一點點晃動,尤其是走到訂位時特別明顯。5.夾料、第4 無法定位與中心孔刮傷因只做14PCS ,數量不多因此無法確定是否OK。6.今日有再將油加入結果我只試跑2.30次油就給我流光光,我是轉到最小再轉回一點點,還會漏油。(我司工務課說要加油,不然氣壓缸會容易壞)」等語。原告公司則回覆:「Dear建威:您好!針對你第一個問題!我想也麻煩你如果可以的話再煩請你幫我也跑一下左手看是不是也相同,若如果相同的話!我想在下次機台更換防呆機構時一並幫您這邊更換上新的浮動接頭。另外您提到的機台移動時會搖晃的問題,因目前已幫您這邊加裝了補強機構,就目前來說機台的搖晃應不會照成運作的問題。假若還覺得搖晃程度過大的話,可能要請您再把移動速度調整回原速度這樣應不再有所搖晃。最後您所提到機台三點組合會漏油的問題,我下次去時會幫您另做改善。不好意思。另外405 正位度檢測冶具,應於下個星期完成,並至您這邊安裝。而裝配機第三孔定位會晃動,已有為你加做了補強的機構屆時也會為你加裝上去。最後減速機部分軸心設計改變,等完成後再為您機台做更換。」等語(本院卷一第99頁至第101 頁)。
⑺、103 年7 月8 日被告員工邵建威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公司:「dear趙總:關於494 自動檢測機部分請問何時可進廠,之前約定時間是在6月底進我司,目前7/8 進度如何了,7/14我們有客人進廠需看到會動的機台,麻煩再回個信告知. . . 謝謝!」原告則以電子郵件回覆稱:「邵先生您好,首先感謝您的協助及配合!
1.7/9 敝司已將兩台405 正位度檢測機送至貴司。2.405 全檢機3 、4 站,16.5的定位樁,本為塑鋼材質,經反應亦耗損,以替換為金屬材質。3.2 站:95.86 大內徑規以調整為浮動可饒性,以避免刮傷工件並影響測量精度。4.貴司將10只工件在全檢機檢測結果於貴司三次元不同有差異,在貴司蔡副理協助及指導下,已找到原因並已解決,原因為我們將上下2 點9mm 與34mm處測量顯示位置向您表達錯誤,以致造成誤會,非常抱歉。貴司對全檢機提出的改善缺失,敝司以盡力完成,如有遺漏部分,煩請再次提醒我們,讓我們作為改進。5.494全檢機2 台硬體機構已組裝完成,現於配電測試中,於7/16可完成,但是在交機前,需請貴司提供494 左右各1 支成品以利敝司校機,49
4 與405 尺寸不同,以免交機後修改困難(加工機械與協力廠均在敝司附近,如到貴司後才修改,會增加時效困擾及不便。)」等語(本院卷一第97頁)。
⑻、103 年7 月15日被告員工李信宏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稱:「今天客戶在線上進行稽核時,發生連續3pcs量測數值NG排除到不良品區,重複投料實測數值(95.275~95.450 不等)仍為NG低於下限(95.855)許多,以手持式電子塞規(同為三點式)量測尺寸在中間值附近,判定為機台誤判之良品!!當時全部檢測2~3 批僅此3pcs有此問題,請進行解析處理避免再發!!之前已與貴司協議在機台尚未穩定前,客戶稽核需有貴私人員會同緊急異常判定/ 排除!!」等語。同日原告以電子郵件回覆稱:「邵先生您好!感謝您協助測試檢測機的部分,針對左手部分,預計於本周四時下南部做機械調整,煩請您協助準備各幾隻左手的工件,以利當天調整完機台後,可以試機使用,至於檢測機494 部分配電已經完成,煩請貴司494 的成品工件,提供敝司調整試機使用。謝謝!」等語(本院卷一第103 頁)。103 年7 月16日被告公司員工邵建威再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公司稱:「阿郎:數據如下,中心孔還是會刮傷,這部分在右手也有發生過,當時是中心孔不順下造成量測誤差,工件已包裝出貨,無法再找到那3PCS。
⑼、104 年1 月14日被告員工邵建威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公司員工許哲郎稱:「阿郎:測試結果不理想,中心孔定位不穩定、中心孔尺寸差異大。(圖表略)中心孔定位不好,量測中心孔時會將工件往上提(494LH/RH,405LH/RH)第四站只出現一次D 孔卡住。」等語。原告則以電子郵件回覆稱:「建威:您好!昨日您這邊跟我說好後,我已有開會討論過。針對第二站量測時會上抬的這個動作,我以更改您所提供的建議修改!會在下次進廠時更改第二站有旋轉缸輕壓工件的動作。另外中心孔量測數據差異這邊我想說等您這邊494 數據出來我再來改善!因再測試時我將405 與495 的壓力調整有所不一樣!煩請您這邊再幫我測試一下!」等語(本院卷一第113 頁)。
⑽、104 年12月2 日被告員工邵建威以電子郵件通
知原告稱:「阿郎:檢測機驗證後NG資料如附件,B 、C 孔主義常點再第43筆資料,A 孔量測不看差異穩定度比B .C孔好,NG排除會夾料,也等數據穩定後再看看。」等語。被告則以電子郵件回覆稱:「邵先生您好:預計11/25(星期三)到貴司,謝謝。」等語(本院卷一第119 頁)。105 年2 月17日被告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稱:「趙總經理您好,貴司所生產的全檢機採購案號0000000000,經我司品保判定結果仍為NG(參考驗收報告00000000),機台多次調整已超過1 年半多(原採購單交期為2014/3/21 ),但至今仍無法滿足我司需求,且交期已嚴重延誤,貴司於2015/12/2 回覆(RE:全檢機調整作業)開會討論後,至今即無任何消息,故預計機台以及貴司所開立發票一併退回,機台退回前,煩請貴司返回先前給付訂金NTD5 ,906,250 含稅(表一)依據合約第十條交貨逾期三個月,本合約自動解約。另外附上全檢機調整履歷、驗收報告00000000、00000000,以上如有意見請回覆告知,謝謝。(附表略)」(本院卷一第121 頁)。
2、證人李信宏於本院106 年6 月7 日審理時結證稱:「(與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我受僱於被告公司。…(請問證人,你的學歷?)淡水工商管理專校工業工程管理。(什麼時候到被告公司任職?)101 年。(之前做過什麼工作?)我都是從事品管相關的工作,都是跟汽車業相關,像供給國內和泰汽車的零件相關工作。(證人在被告公司擔任何職務?)目前現職品保中心品保課的課長。(兩造間系爭L405、L494機台的設備開發合約的執行,你有參與嗎?)開發部分的話,在初期我們有選商,就是針對我們這個設備的開發過程、需求,我們會尋求可以協助的供應商去進行這方面相關規格跟驗證的一個討論,然後供應商會提出類似像投標一樣吧,他就會提出相關的資料,然後讓我們內部評估,在價格、時程能夠滿足我們公司要求的時候,會由採購跟他進行後續合約的簽訂。(整個過程你都有參與嗎?)合約的部分就沒有,合約的部分由採購去議定,我只負責跟供應商就相關資料的洽詢。(你有沒有取得相關的證照?)證照?我是屬於管理人員,我只有語文的證照。(【提示本院卷第27
9 頁】請證人看一下,102 年12月23日的電子郵件是否證人寄給原告的趙總?)是我這邊寄發給原告公司的張漢豪。(102年間兩造就開始討論L405、L
494 機台開發、製造事宜?)是。(【提示本院卷第77頁】這封電子郵件是證人寄的?)這是原告公司寄給我,這是針對我剛剛寄發的圖面確認,原告公司用單獨的郵件回覆,說到L405的圖面、確認。
(【提示本院卷第279 頁】279 頁的電子郵件就是被告公司寄發L405的圖檔給原告公司?)是。所以第77頁就是回覆我。(這是2D的圖檔還是3D的圖檔?)我們當時上傳的內容我們現在沒有辦法查,這是L405的圖面,原告依照這個圖面就可以延續開發。(【提示本院卷第281 頁】寄發的電子郵件有沒有包含這個圖?)有包含這個圖,會把尺寸記載在上面,讓原告公司可以進行後續的採購。(【提示本院卷第283 頁】證人傳送的圖檔,有包括這些文件嗎?)有,都在同一個信件的package 。(可以說明一下第283 頁劃圈圈的地方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交貨的產品都要符合汽車業界的通用規範,上面有寫QS9000/TS16949,要符合這樣的通用規範。(這個規範跟MSA-GAUGE R&R 有什麼關係?)QS9000/TS16949有五大工具書,這五大工具書裡面就會明白的定義我們交零件給國際汽車大廠時,它會依照哪些規範去進行,其中一個工具書就是MSA-GA
UGE R&R 是定義在MSA-GAUGE 的細項裡面。(BODY
NOT TO BE DAMAGED …這一段是在說什麼?)基本上就是表述我們的工件,就是上次開庭帶來的那支轉向軸節,它的表面不能在過程當中有任何的損傷。(在什麼過程之前?)在我們交貨之前的整個製造過程都不能有任何損傷。(同樣第283 頁,最下面打紅圈是什麼意思?)我們的產品,在量測的部分必須滿足ISO8888 的規範。(什麼量測要符合8888規範?)我們這個屬於機加,要將我們零件去做機械加工,機械加工之後的孔徑它必須要經過量測才能確定跟對手件去組裝,所以他的量測精密度就必須要參照這一份ISO8888 的標準去進行。(這是工件上面的什麼尺寸?)上次開庭我們有帶過來的工件,他有洗一些就是我們的輪圈中心孔的位置或者是其他的控制臂那些去連結。)你是說工件孔洞相關的量測要符合ISO8888 的規範?)對。(這個圖檔包括文字寄給原告之後,原告有沒有反應什麼事情?)原告沒有反應什麼事情,並沒有特殊,只有針對他要採購的缸徑規確認。(【提示本院卷第21頁】請看開發合約書第九點,雙方有訂定什麼樣的確認規格書?承認圖面或會議紀錄嗎?)因為這是我們制式的合約書,所以上面會表述一些概括的文件,像規格書跟承認圖面,就是我們發給原告勝亞公司的圖面,承認圖面讓他可以依此去進行設計。(是剛才本院提示電子郵件包括圖檔、文字檔的那個圖面及文件嗎?)是。(【提示本院卷第77頁】這個就是證人寄給原告圖及文字檔之後,原告跟你確認圖面的回覆?)是。(【提示本院卷第79頁】這是證人寄給勝亞公司的電子郵件,上面記載:原定時程表與合約簽署皆為4W2 (W15 )但現在客戶提出提前一周W14 清明節當周上線…。這是被告公司催告原告提前一周交付L405這個機台嗎?)嗯…這個我們在簽署合約的時候是L405、L494機台要同時交付,後來因為客戶在L405的車種有提前上市的需求,然後他就讓我們可以先量產L405這個機型,所以我們讓原告勝亞公司可以直接先單交付L405的這個機型。然後原來跟客戶議定的驗證時期是四月第二周,那因為有時後客戶他會來廠的時程會有前後的差異,然後經過協調之後,那時候他提出來他希望提早一周過來。(希望提早一周交付L405機台?)是上線。上線的意思是指他交付之後我們驗收完畢,已經可以在現場執行運作的意思。(提早一周讓L405上線?)對。(然後呢?)所以我們有跟勝亞公司去協商,這個部分能不能配合提早一周,包含前面進廠裝配跟雙方驗收的時程都要往前一周,所以勝亞這邊回應會趕工,會盡量配合,雙方都是密切的連繫跟討論。(後來是否在103 年4 月
8 日,原告這邊交付L405的機台?)時間要看我們的郵件。(【提示本院卷第87頁】這有一個會議紀錄,這是103 年4 月16日的會議紀錄,這是針對L405機台的驗收紀錄嗎?)算是客戶來廠線上稽核的時候,針對勝亞公司交付的L405機台,所做會判的缺失結果,原告公司趙總來我們公司討論,所製作的會議紀錄。(這個會議紀錄是103 年4 月16日,L405機台交件日期就是在這之前?)是。(這個時候L494機台交付了嗎?)還沒,剛剛有提到L494時程有往後延,我們希望原告勝亞公司專注針對L405的部分去完成,通過我們的驗收。(議決的這些事項是指你們認為原告交付的L405機台不符合雙方原本約定的功能及規格嗎?)是。(【提示本院卷第89頁】剛才那個103 年4 月16日會議你有參加嗎?)有。(那本院卷第89頁這份手寫文件,證人有沒有看過?)有。(這個文件是誰在什麼時候寫的?)這是103 年4 月16日我們召開會議當時,原告趙總在我們公司會客室的電子白板上面寫下來的缺失,檢討的項目。(原告的趙總經理為什麼要寫下這些缺失事項?)就是在客戶共同的會判當下,很明確的這些設備的問題會造成我們後續使用上,不管是工件損壞或者是量測誤差的問題,所以不符合我們原來採購這個設備的目的。趙總當時跟著我們一起會判的時候也非常清楚這些情況,所以他才再過來,跟我們把他先記錄下來的問題先列出來,然後並列出所謂的對策。(【提示本院卷第303 頁】這是103 年4 月18日證人發給勝亞公司趙總的電子郵件,這是在說什麼事情?)延續103 年4 月16日會議的缺失改善後續追蹤。(【提示本院卷第91頁】這是103 年5 月19日證人寄發給原告趙總的電子郵件,這是證人在告知原告什麼事情?)一樣是延續前述的問題,還有整改過程中持續發現的缺失,我們有列出一些建議給原告,包括修正的方向還有對策時間的提出。(原告在當日回覆的電子郵件:請參照附加檔案對策中紅字,這是什麼意思?)我們有整理成一個excel 檔,我們請原告針對他自己目前能做到的、能改善的狀況、還有預訂的時間去回覆給我們,我們才作後續的跟催。【提示本院卷第95頁】你說的就是這個缺失改善進度表嗎?)是。
(這個表是原告公司製作嗎?)初稿是由我製作,我提交給原告公司請他們針對雙方會判的缺失項目去提出改善的對策及時間。(對策欄的文字是誰製作?)原始檔上面有紅字,紅字是由原告公司填寫。(【提示本院卷第95頁下方】所有整改至客戶確認運轉期限為5/20,這是什麼意思?)客戶都會到我們場內進行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時程的驗證,就跟我們跟供應商一樣,他在4 月份有安排從英國過來一次,他當時跟我們敲定他下次來是5/20那一周,當時我們就希望整個整改能在5/20之前就完成。
(後來L405這個機台,兩造有約定拆分為正位度機及尺寸機兩個部分嗎?)整改過程中時間延遲,所以在客戶驗證的急迫性、期限,客戶如果沒有在這個時程之前驗證完成的話,我們是無法交貨那等於是我們跟客戶毀約,經由我們蔡副理跟勝亞公司討論之後,建議是否正位度機可以先另外拆出來運作,尺寸機的部分持續進行後續的整改。(原告同意嗎?)原告同意,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提示本院卷第195 頁】請證人看一下,103 年5 月19日證人發給原告趙總的電子郵件,上面提到正位度機的問題,這時候證人是在跟原告通知什麼事情?)就是雙方協商是否能夠在我們需求的時間內將整個設備整改完畢,如果無法在期限內整改完畢的話,可否將正位度機拆開先行線上作業。我是在詢問原告公司跟我們公司蔡副理那邊協調的結果是怎樣。(下面有三點式的採購議題,這是在說什麼?)這是所謂缸徑規的部分,他有所謂的兩點式量測法跟三點式量測法。初期客戶是希望用兩點式的量測方式,但經由我們廠內跟客戶那邊討論、驗證之後,客戶可以接受我們可以用三點式的方式去進行。那我們就比照我們線上的作業,改用三點式的量測方式,所以他才會有另外再採購三點式的電子賽規的一個時間點。(依照合約本來要用兩點式的,後來被告公司這邊依照客戶的同意,你們再將兩造的合約改成測頭用三點式的?)是在設備上面的使用上,合約上並沒有並沒有這樣的細述。(兩點式側頭改成三點式測頭,原告這邊有同意嗎?)同意。(【提示本院卷第99頁】103 年7 月1 日原告勝亞公司寄給邵建威,副本給證人,這個信件是在說什麼?)就是後續整改驗證的過程中,雙方的擔當,勝亞這邊是阿郎(許哲郎)、我們公司這邊是建威(邵建威)進行整改驗證跟雙方討論,討論後續設備驗證的電子郵件主收件人都是給邵建威,副本是告知主管,所以副本都會寄給我。(後續整改驗證,被告這邊的負責人是邵建威?)是。(【提示本院卷第97頁】103 年7 月11日勝亞公司寄給邵建威的郵件上面寫道:7 月9 日有將兩臺L405正位度檢測機送至貴司,是指這個時候L405正位度機已經交付給被告公司?)應該是延續剛剛整個全檢機無法在時程內整改,他們同意將正位度機獨立出來,在7月份的這個時候將獨立出來的正位度檢測機交付到我們公司。(這個時候L405尺寸機還沒有交付?)尺寸量測機還在持續整改中。(這個郵件裡面,原告有一個建議事項: 貴司氣源水份很重,可否加過濾機?為什麼會提到這個問題?)這是整改過程中,雙方的對應擔當在討論的過程討論出來的問題,因為不是由我去擔當,所以我不清楚細節是什麼。(這個電子郵件劃黃線的部份,是原告表示L494全檢機兩臺,在103 年7 月16日可以完成?)郵件上看起來是。(【提示本院卷第105 頁】103 年7 月11日原告公司寄給邵建威的電子郵件,副本也是給證人,原告在告知被告什麼事情?)這個郵件內容大概是在表示原告送來的設備仍然發現的問題,像正位度檢測機,它卡住的話就無法作任何的檢驗動作,它的檢驗會有誤判的情形,這個部分也是要持續進行整改。其它以下的項目也是表示他跟我們公司的邵建威對應的一些缺失項目、討論的內容。(【提示本院卷第103 頁】103 年7 月15日證人寄給原告公司許哲郎的電子郵件,這個電子郵件在討論什麼事情?)客戶過來稽核會判的時候,線上使用原告的設備有量測異常誤差的問題。這個量測異常誤差就是我們工件洗出來的孔已經成型,但同樣的孔位量測出來是跟實際不符。舉例來說,譬如身高
170 公分的人去身高機量,測量出來是100 公分,這很明確這台量身高機是有問題,是類似像這樣的描述,就是量測出來的孔位尺寸有明顯的誤差。(
103 年7 月16日邵建威發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在討論什麼事情?)延續以下量測的問題,量測過程中持續會發生量測頭造成工件孔壁刮傷的情形,客戶有要求製造過程中包含量測是不能有任何的損傷,這個損傷會造成客戶在組裝培林的時候有潛在的風險。(【提示本院卷第199 頁】這是103 年6 月24日原告寄給邵建威,副本給證人的電子郵件,這是在討論什麼事情?)這個郵件只有節錄勝亞的內容,就我所知,這部分我方這邊的擔當還是邵建威,這是在表述合圖的問題,後續邵建威有跟原告確認是原告合圖的疏失所造成的,所以這個部分,以這個郵件我無法解釋清楚。(【提示本院卷第321頁) 這是103 年8 月8 日的電子郵件,這是在討論什麼事情?)這個整個對應是採購行為,針對合約跟付款的部分去討論,我們大概只知道,我們有兩個設備是委由原告公司,不知道是不是在討論交付及付款的合約內容,這不是我的職務內容範圍,所以細節不清楚。(後來L494機台是在104 年8 月中旬交付給被告公司嗎?)這個時間要看郵件。(【提示本院卷第113 頁】104 年1 月14日邵建威寄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原告回覆,副本有給證人,這兩封郵件是在討論什麼事情?)一樣針對最重要的中心孔尺寸,中心孔尺寸對客戶來說是關鍵尺寸,精準度非常重要,在持續整改中,不管是刮傷、量測精準度的部分都持續有問題,所以雙方的對應擔當都持續在討論。(【提示本院卷第121 頁】10
5 年2 月17日被告公司發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這是在討論什麼事情?)這個也是我們採購回覆的,針對我們已經整改兩年結果現在尺寸量測機還是無法上線,而且在第二年年底之後,都沒有再有任何的整改對應,我們的採購就再次發文的原告公司,確認雙方就此合約的內容。(剛才提示給證人本院卷第119 頁,是104 年12月2 日邵建威寄郵件給原告,通知L405機台仍有瑕疵,本院卷第121 頁是被告公司通知原告L494、L405都被判定為NG,在10
4 年12月2 日到105 年2 月17日這段期間,兩造公司有何互動?)同上述,104 年12月2 日邵建威寄郵件給原告公司許哲郎之後,都沒有獲得回應,所以我們公司的採購才會在105 年2 月17日正式行文給原告公司通知判定NG。(原告交付給被告的L405、L494機台,最後有沒有正位度不良的問題?)正位度的部份,103 年5 月的時候已經討論另外拆出來,獨立拆出來之後可以供我們正位度檢測作業,但是檢測還是有瑕疵,這個部份的瑕疵我們公司的人員可以自行內部調整,我們希望原告公司把重心擺在L405、L494的量測機整改上面。(原告所交付的L405、L494機台,最後有沒有量測誤判率過高的問題?)這個問題持續都有發生,邵先生在103 、
104 年都有寄送正式的驗收報告,判定NG的報告給許哲郎,才有104 年持續整改。沒有所謂誤判過高,只有誤判,就是屬於量測失效。(後來L494、L405有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的問題嗎?)有。(有改善完成嗎?)正確的改善完成內容還是要依照邵建威這邊的報告為主,我這邊關注整個設備能否使用。(原告所交付的L405、L494機台,有量測再現性超過R&R 國際標準的問題嗎?)有。(原告交付的L405、L494機台,有工件位移、工件上抬、鋼性穩定度不足的問題嗎?)有。(後來正位度機到底有沒有跟尺寸量測機結合?)現行正位度機已在104 年7 月拆開交付由我們廠內上線使用,量測的部份則改由我們廠內以人工量測,這兩種功能沒有結合。」等語(本院卷一第431 頁至第
446 頁)。
3、證人邵建威於本院106 年4 月26日審理時結證稱:「(與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我受僱於被告公司。(請問證人,你在被告公司擔任何職務?)工程師。(就兩造間系爭機器L405、L494,你負責處理哪個部份?)驗收。(驗收標準是?)依照2D圖面。(【提示本院卷第21頁予證人】第九條的約定,兩造訂約時,有經雙方確認的規格書嗎?)就依照圖面的尺寸。(承認圖面嗎?)對。(有相關驗收標準的會議紀錄嗎?)我們都是以圖面標準,圖面上寫什麼就依照圖面去驗證。(本案是自102年間就開始討論?)對。(【提示本院卷第279 頁予證人】這是給勝亞公司發送的電子郵件,這是你們公司的圖面FTP 檔嗎?)這是我們課長傳給原告公司。(你所說的規格圖面就是這個L405的FTP 圖檔嗎?)算是PDF 檔,FTP 是上傳的軟體。(是L405的圖檔?)是。(【提示本院卷第283 頁予證人】卷上三個打紅色圓圈的地方,文字代表什麼意思?)第一個是汽車產業的認證規範,就是依據GR&R的驗收標準。第二個是工件不能造成嚴重刮傷,第三個是我們量測的規範。(原告做出來的機器要符合這個規範?)要符合圖面,還有符合GR&R的驗收。(【提示本院卷第281 頁予證人】102 年傳送的電子郵件,有包括這個圖檔嗎?)有。(這個圖檔就包括製造L405的全部尺寸圖嗎?)對。(這個是2D圖,原告有跟被告公司要3D圖嗎?)有。(是否有提供原告公司3D圖?)有。(為什麼除了2D圖,還要再提供3D圖?)3D圖應該只是說,我們的工件原型可以協助原告設計,但是3D圖上面沒有尺寸標記,所以驗收還是要依據2D圖上面的尺寸來驗收。
(3D圖什麼時候提供給原告?)L405的部分我不了解,這個簽保密協定的時候提供,但不是我去簽訂的。(L494呢?)L494是原告的人來廠內拷貝檔案拿回去。(你確定L405、L494的3D圖都有提供給原告?)有。(L494的2D圖呢?)也有提供。(如果只提供2D圖,原告可以施作嗎?)可以,不過要看公司的能力,沒有3D圖還是可以設計出基座。(10
2 年1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傳L405的2D圖跟驗收規範文字給原告公司以後,原告有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沒有。(原告員工有沒有跟被告公司聯絡,這些規範的文字看不懂?)沒有。(原告有沒有詢問這些規範文字是什麼意思?)沒有。(2D跟3D圖面提供給原告之後,原告就開始施作了嗎?)應該是。(【提示本院卷第77頁予證人】這封電子郵件是在討論什麼事情?這是原告寄發系爭機器設計圖面確認函給被告?)上面沒有我的名字,不過我應該知道。(這個郵件是?)一開始我們提供L405,原告公司也確認了,他們才能去採購相關的零件。請證人繼續回答,工件圖面494 尚待客戶確認,這是什麼意思?)494 的圖面客戶還沒有跟我們確認,我們還沒有提供給原告,且那個時候494 機器還沒有開發。(【提示本院卷第79頁予證人】寄本封電子郵件給原告公司是?)我不了解,這封郵件不是我寄送的。(後來L405是在103 年4 月8 日交機?)確定日期不是很記得,但就是在103 年4 月初。(【提示本院卷第87頁予證人】這是103 年4 月16日的會議紀錄,這個會議證人有沒有參與?)沒有。(【提示本院卷第89頁】證人有看過這個手稿嗎?)這是後來看到,因為我沒有去開會。(這個手稿是誰擬的?)我沒有去開會,我不知道。(【提示本院卷第303 頁與證人】這封電子郵件是李信宏寄發的?)對。(你知道李信宏先生寄這封電子郵件是要跟原告公司說什麼?)應該是上次討論後整改的一些事項,從這些要再確認,實際上的比較清楚的還是李信宏先生。(【提示本院卷第91頁予證人】這寫是李信宏先生寄給原告公司,你知道李信宏先生寄這封文件是在講什麼事情?)一樣是整改的進度。(原告回覆更新參照附加檔案對策中紅字,這是什麼意思?)這要詢問李信宏先生,他才比較清楚。(【提示本院卷第95頁予證人】證人有沒有這份改善進度表?)有看過。(這是被告公司跟原告公司表示有哪些地方需要改善?)對。(這份文件最下面記載所有整改至供客戶確認運轉期限為5/20這是什麼意思?)這要詢問李信宏課長。(【提示本院卷第99頁予證人】這是原告公司寄給證人的電子郵件,這個電子郵件的文字是什麼意思?)這是在解釋,我上次驗證後他們要如何整改。(寄發這封電子郵件,是針對L405整改?還是L494也包括?)只針對L405。(這次整改,L405有什麼問題?)這個時間點7 月1 日,L494還沒有進場。(L405有什麼問題要整改?)就是尺寸會飄,會誤判、工件會刮傷、工件會往上提。(原告整改之後,有把這些問題處理好嗎?)沒有。(【提示本院卷第97頁予證人】這是103 年7 月11日的電子郵件,這是原告公司寄給證人,上面記載已將兩台405 正位度檢測機台送至貴司,這是什麼意思,機器是否已經交付?)正位度是整個設計裡面的一個站別,4 月初他們交機的時候,正位度沒有辦法在整機上面量測出來。(本院現在是要詢問機器是否已經交付?先不談瑕疵的問題?)對,兩台機器已經送到我們公司。(【提示本院卷第99頁予證人】這是103 年
7 月1 日的電子郵件,同時參照本院卷第97頁,既然103 年7 月11日L405的正位度機才交付到被告公司,為什麼103 年7 月1 日就已經在處理整改的問題?)因為在4 月初交機的時候就已經沒有辦法驗證出來(正位度的部份),所以為了能夠在正位度部分能夠獨立上線,才會由我公司當時的蔡副理跟原告公司的人員協助把正位度機整改出來獨立,或者在整個機台裡面重新看要放在哪個位置(就是不另外獨立),原告勝亞公司有將原本機台上面的正位度機拆回去檢測,所以才會有103 年7 月1 日驗證不包括正位度機,103 年7 月11日正位度機才交機。(【提示本院卷第97頁予證人】該份電子郵件是原告公司寄給證人,上面記載「原因為我們將上下2 點9mm 、34mm處…」這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中心孔量測會有兩個截面,其中一個截面就是9m
m 跟34mm,這部份原告量測出來跟我們公司用三次元量測出來的不一樣,後來由我們公司的蔡副理與原告公司討論出當時的設定是原告公司錯誤。(寄發這封電子郵件給你的時候,設定錯誤的部份原告已經處理好了嗎?)有。(同一封電子郵件提及「全檢機2 台硬體設備已組裝完成…」,這是原告表示在7 月16日可以交付L494的機台嗎?)對。(【提示本院卷第103 頁予證人】這是103 年7 月16日證人發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這封電子郵件在說什麼?)就是L405還是會造成中心孔刮傷,尺寸量測錯誤。(【提示本院卷第199 頁予證人】這是原告勝亞公司寄給證人的電子郵件,這是在討論什麼事情?(他在說我們提供L494的3D圖不正確,後來我們公司的工程師有再比對過,確定我們提供的3D圖是正確的,然後勝亞公司在8 月十幾號又發一封信件告訴我,他們用2D圖去核對,2D圖跟3D圖比本來就有一點不同,後來他們自己承認是他們自己比對錯誤造成的。(【提示本院卷第321 頁予證人】
103 年8 月7 日被告公司黃冠昌寄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對於請款的過程,證人是否有參與?)沒有。(原告公司是否在103 年8 月11日將L494的機台交付給被告公司?)不確定,大概是在這個時間點。(【提示本院卷第113 頁】這是104 年1 月14日證人寄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這封郵件在說什麼?)就是L405的中心孔定位不穩,量測尺寸有差異。(下面的數據是什麼意思?)上面我們公司機台的量測數據,下面是勝亞公司製作的機台量測出來數據,最下面兩行就是兩者的差異。(L494在10
3 年8 月中旬已經交機,104 年1 月14日這封電子郵件討論的量測差異只有提及L405,沒有提及L494呢?)應該是說我先做L405的比對,先將L405的異常提供給原告公司了解。(同一天,勝亞公司的許哲郎有回覆,他回覆的意思是?)他說已經收到我們L405的異常報告,會針對上開的異常報告去調整修改,後面提到L494,是希望我再測試,因為他設定的參數不一樣。(【提示本院卷第119 頁予證人】這是104 年12月2 日證人寄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內容是在跟原告公司表示機台仍有瑕疵?)對。(是L405還是L494仍有瑕疵?)L405。(那麼怎麼沒有提到L494呢?)因為他們L405都還沒有整改好,所以L494當然也還沒有。(【提示本院卷第12
1 頁予證人】105 年2 月17日函,是被告公司寄給原告公司的電子郵件,是表示L405跟L494都經被告公司判定為NG嗎?)對。(剛才提示本院卷第119頁這是104 年12月2 日證人寄發的電子郵件,提及L405仍然有瑕疵,那本院卷第121 頁是105 年2 月17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公司L494、L4 05 都判定為NG,那在104 年12月2 日至105 年2 月17日這段期間,兩造公司在做什麼?)12月2 日我寄給原告公司之後,他們有回覆說他們內部再討論。然後我記得,我中間還有再發mail詢問他們的討論進度,原告公司都沒有回覆相關的訊息,所以被告公司採購部才會在105 年2 月17日發出NG這封郵件給原告公司。(就證人驗收的結果,原告公司開發製作的L4
05、L494機台,到底有沒有正位度不良的問題?)目前是沒有。(之前有?)之前有。(什麼時候改善處理好?)我不記得,這部份大部分都是我自己處理。(是被告公司跟原告公司通知判定機台NG之前還是之後處理好?)單獨正位度機是NG前處理好。(就你驗收的過程,原告開發製造的L405、L494機台有量測誤判率過高的問題嗎?)有。(這個問題後來有改善嗎?)還是沒有處理好。(就你驗收的過程,原告所開發製造的L405、L494機台有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的問題嗎?)有。(這個問題後來有改善嗎?)還沒有。(那原告開發製造的機台,有量測再現性GR&R超過國際標準的問題嗎?)機台在量測過程就會造成誤判,所以進行GR&R是沒有意義,在機台檢測階段就不穩定,所以還沒有到進行GR&R的階段。(原告開發製造的機台有工件移載的鋼性穩定度不足的問題嗎?)有。(這個問題後來有改善嗎?)沒有。(你驗收過程,認為原告所開發製造做的機台有這麼多問題,是否會受到檢測驗收的環境、溫度、溼度影響?)不會,因為我們檢測機的設定是在冷房裡面量測,冷房裡面的溫度是攝氏20度(正負2 度),濕度是50%(正負20)。(驗收測試的時候,環境跟溫度、濕度都有控制?)對。(那你們驗收認為原告開發製造的機台有很多問題,是因為被告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工件供原告調整校對所造成嗎?)不是。(【提示本院卷第359 頁予證人)這是原告公司許哲郎寄給證人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鋁屑,就原告開發製造的機台認為有瑕疵判定為NG,是否是因為機台上面有很多鋁屑才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是。(請問證人,被證11第二頁【本院卷第123 頁】,驗收報告整改判定書是誰製作?)我。裡面的判定結果是誰判定?)我提出後,主管他們會簽名。(請問證人的學經歷?)我是南台工專機械科系。(請問證人有沒有關於技師檢定或是判定檢測結果的相關政府認證證照?)我是CQT 品質協會CQT 的證照。(請說明一下全名?中文?)中文我沒有記。(請庭上提示被證九【本院卷第113 頁】裡面提到中心孔位不穩定、中心孔位差異過大,這是用什麼方式量測來比對?)一開始用三次元,還來是用手持式。(三次元是什麼東西?)是一個大型的量測機台,可以跑空間的那個。(請問證人上開所說的三次元跟手持式的,進行檢測是由何人進行?)我。(檢測當時有沒有進行完整的書面檢測紀錄?)沒有。(對於三次元跟手持式進行的這些檢測儀器,是用哪個型號、哪個出廠號進行檢測,有沒有製作紀錄?)有紀錄但是我要找。(在進行三次元跟手持式進行檢測設備,在檢測當時有沒有經過度量衡或國家品質單位先行認證的檢測數據是完整符合國際標準?)有。(是否可以提供檢測當時符合的相關資料?)我們的校正報告可以。(在提出刮傷以及再現性、穩定不足,有沒有提出雙方複檢?)有。(複檢當時,原告公司何人參加?)許哲郎。(每次複檢都有原告公司的人員參加嗎?)沒有。我提供報告的時候,原告人員不會來被告公司廠內複檢,只會說他們再改善。(證人剛才提到,L405、L494有工件移載、鋼性穩定不足的情形,請問鋼性穩定度不足的標準是什麼?)當量測的當下,如果工件移載過程會晃動,工件放在定位點不穩定,會造成工側內部刮傷、工件上抬、工件尺寸量測錯誤,這都包含在鋼性穩定不足裡面。(請問鋼性穩定度不足的標準?有沒有什麼具體的標準?)沒有。(請問測驗鋼性穩定度的設備是什麼?)目測跟手。(有沒有根據鋼性穩定度的測量數據?)沒有。(請問證人,系爭L405、L494機台,正位度跟尺寸機是否完全無法使用?)除了正位度機以外,完全無法使用。(在無法使用的情形之下,尺寸機是另外訂做還是其它方式?)其他方式,採用人工量測。(請庭上提示被證18第3 頁予證人【提示本院卷第283頁予證人】,請證人說明第二段即PART MUST BE F
REE FROM SWARF…這段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工件不可造成刮傷。(有沒有提到其他的?)沒有。(請把第二段PART MUST BE FREE FROM SWARF…整段敘述完整,翻譯給大家聽。(這段我不了解,但是我們驗收標準不是在這裡。(證人剛才提到正位機跟全檢機,正位機目前可以使用,目前使用情形跟當初合約請原告製作全檢機的功能目的有達成嗎?)沒有。原始合約上正位度檢驗站要在整機台裡面,不是單獨獨立出來,依照合約的立場全檢機是無法使用。(請證人可否把鋼性穩定度不足的說明清楚?)鋼性穩定度不足會造成工件定位不好,造成工件內部刮傷、工件往上抬,工件量測誤差。(剛剛證人提到複驗,是否都是之前你將整改修失告知原告公司,原告宣稱依照缺失整改完成請證人進行檢測?)對。(在每次證人通知原告公司有整改缺失請原告公司進行整改,原告公司有沒有跟你反應,你提到的缺失檢測標準有問題?)沒有。(請證人簡要說明,L405、L494有何差異?)鍛胚工件的角度將近1 度的差異,裡面重要的尺寸也不一樣。
(這樣的差異主要在於汽車零件的?)就是裝在不同的車子上面。(請庭上提示原證一予證人,請問證人這份合約書的內容是何造擬定?)被告公司。(簽約時候是何人進行簽約用印?)我不知道。(請證人把L405、L494合約目的寫在哪裡?)第九條。(除了第九條,有沒有把L405、L494的合約目的要達成的效果記載在合約上面?)不清楚。(請問被告公司在本件契約之前,有沒有跟其他第三人進行過類似L405、L494測量正位度機,這樣的訂作契約?)正位度機有,但是不同產品。尺寸機沒有。(請求補充訊問,這個合約是103 年1 月27日簽訂,在簽約之前,證人有沒有跟原告公司討論全檢機的製造方法或規範?)有。(剛才證人的證詞常常提到工件,是今天證人攜帶到庭的東西嗎?)對,其中一款。(這是汽車的那個部份?)裝在車子輪軸的地方。(這樣的工件都是供應給哪些客戶?)這個工件是供應給JLR 國際大廠。(所謂全檢機就是量測這個工件是否符合如GR&R的規範嗎?)是。
(請求補充訊問一個問題,在103 年1 月27日簽約之前,請問證人是跟原告公司的何人,在什麼地方討論全檢機的製造方法或規範?)合約不是我簽,但是原告來我們公司開會討論。(原告公司的誰?)初期是趙總經理跟張漢豪等語(本院卷一第401頁至第421 頁)。
4、將上開兩造於履約期間之電子郵件內容,及證人李信宏、邵建威之證詞相互勾稽比對後,可認彼此相合致,故應認為原告所交付予被告之系爭全檢機至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合約前仍有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問題,而未達到兩造對系爭全檢機所約定需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之要求,則原告所交付與被告之系爭全檢機應不符合系爭合約第九條所定驗收測試之結果需符合檢測能力、精度符合要求之契約預定效用。
5、證人即原告員工許哲郎雖於本院106 年3 月15日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第101 頁】這是否被告公司邵建威先生寄給證人的郵件?)是。(這是在討論什麼問題?)就是他發現加完油沒有多久就流光了,我就建議他那麼就不要再加了,定期保養就好。(這封電子郵件還有提到中心無法定位跟中心孔刮傷的問題,後來如何處理?)後來改善置具。(【提示本院卷第103 頁】請證人看一下,這是否被告公司邵建威寄給證人,提及中心孔還是會刮傷,中心孔不順造成量測誤差。證人回覆給被告公司表示會再找時間過去機械調整?)對,是他寫給我的,也是我回覆的。(【提示本院卷第105 頁】請證人看一下,這份電子郵件是否證人寄給被告公司邵建威先生?)這個我知道,但信不是我寄的,這個電子郵件是在講還是會有量測誤差的問題,我們公司也是改善置具。(【提示本院卷第113 頁】請證人看一下,這是否被告公司邵建威寄給證人,提及L405這台機器測試結果不理想,中心孔定位不穩定,中心孔尺寸差異大,證人回覆邵建威就第二站量測時會上台這個動作已經修改,會再下次進場時更改第二站有旋轉鋼輕壓工件的動作,另外中心孔量測數據差異就等L494數據出來再改善?)這是他寄給我,也是我回覆的。(【提示本院卷第119頁】請證人看一下,這是否邵建威寄給證人的電子郵件,內容提及DC孔主要異常點在43筆資料、A 孔量測不看差異穩定度比BC孔好、NG排除會夾料、其他等數據穩定後再看看。證人回覆稱會到被告公司去?)對。(剛才提示給證人本院卷第113 頁的電子郵件是2015年1 月14日證人寄發,本院卷第119頁的電子郵件是2015年12月2 日邵建威寄發證人回覆,這表示2015年1 月14日L405測試結果不理想,一直到同年12月2 日測試不理想的情形還未調整修改完畢?)應該是這樣說,我們一直都有在處理,但是中間過程常遇到被告公司提供的工件不符合我們的需求,會讓人家感覺誤以為是我們一直在拖。(原告公司所承攬製造的L405、L494全檢機有沒有正位度不良的問題?)目前沒有。(之前有?)一開始。據我所知,被告提供的圖面有問題。(原告所承攬製造的L405、L494全檢機有沒有量測誤判過高的問題?)目前沒有。(之前有嗎?)一開始。(原告所承攬製造的L405、L494全檢機有沒有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的問題?)有,但是我有發現一個問題,他們所量的沒有經過我們的機器也是有這樣不良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不一定是我們的機器所造成,這情況我有跟邵建威說過。(什麼原因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當然是量測過程造成,後來我們的機器都是拿報廢品在跑,所以要說我們的機器真的有問題嗎?我也不知道。而且他們測試都是等我們回去之後他們才自己測試。我補充一下,被告公司說我們的機器量測工件過後有刮傷報廢,其實有時候是那個工件本身就已經有刮傷。(原告所承攬製造的L405、L494全檢機有沒有量測再線性超過國際標準的問題?)一開始沒有提到要符合什麼國際標準的問題。(原告所承攬製造的L405、L494全檢機有沒有工件移載剛性穩定度不良的問題?)工件移載一開始有,但是剛性穩定不良這個我認為沒有。(證人剛才提到原告所承攬製造的L4
05、L494全檢機曾經有正位度不良、量測誤判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的問題,在10
5 年2 月17日被告以電子郵件函知原告判定結果為NG合約自動解約前,是否已經調整修改完畢?)我們都改了,但是被告公司針對量測數據過大,被告公司認為有問題,大約60個工件裡頭檢測機會認為
6 個是不良品,我認為這是錯殺,工件應該要拿起來再檢驗一次。我認為誤判的定義應該是原本是不良品,但是我們的機器判斷他是良品而流出去,這個情況才叫做誤判。」等語(本院卷一第379 頁至第385 頁),然其所證稱原告所承攬製造的系爭全檢機量測誤判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的問題,於105 年2 月17日被告以電子郵件函知原告判定結果為NG合約自動解約前,均已經調整修改完畢等情與客觀存在之兩造間電子郵件內容不符,應不足以採為對原告公司有利之證據。
6、原告雖質疑被告驗證系爭全檢機之員工之學經歷、驗證之方式、程序、外在環境(溫度、濕度)等,主張原告對系爭全檢機之驗證及判退流於恣意,且欠缺客觀可信之標準,然原告於兩造履約期間均未主張被告對系爭全檢機之驗證有何不可信之處,反而一再配合被告之要求對系爭全檢機為調整修正,嗣於本件訴訟中始為上開主張,應認屬臨訟卸責之詞。且即便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全然無據,然原告仍自始未能舉證證明其交付與被告之全檢機已無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製程能力及工件移載之剛性穩定度不足等諸多問題,亦即其仍未能舉證證明其所交付與被告之全檢機已符合兩造所約定之Gauge R&R 國際標準。
㈣、履約期間兩造並未合意將原約定付款方式中之驗收款拆分為交機款(即總設備款之30% )和尾款(即總設備款之40% ):
1、原告公司主張兩造曾合意變更系爭全檢機之付款方式為交機款、尾款等情,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辯稱原告公司遲延交機之情形頗為嚴重,原告公司於
103 年4 月11日僅提交L405機台,L494機台已遲延交付,然L405機台有諸多瑕疵未能通過驗證,至10
3 年7 月份原告仍未能完成L405機台之瑕疵修復,未能通過驗收,原告遲延交機在前,被告公司對外亦有訴外人廠商催促交貨之壓力,被告公司乃要求原告公司務必於103 年8 月6 日前完成L405機台之瑕疵修復,並於103 年8 月15日前交付L494機台定位,以便訴外人廠商視察L405、L494機台就位狀況,惟原告公司在尚未達成付款條件之情況下,仍強行要求被告公司先行支付L405機台之30% 費用,始願意交付L405、L494機台。被告公司迫於無奈,乃先為支付1,968,750 元(即L405機台30% 費用)予原告公司,絕非如原告所述雙方合意變更付款條件及付款期程等語。查,此部分爭執業據證人黃冠昌於本院106 年8 月25日證稱:「(黃色螢光筆劃記的部分請證人看一下,可以說明一下為何會在103年8 月7 日發這封電子郵件給原告公司的趙總?是在討論什麼事情?)依照當時我們所簽訂的合約內容就只有所謂的訂金跟驗收款,這個部分違背了合約訂定的付款條件內容,當時原告勝亞公司並不願意在這個時間點配合L494交機,原告勝亞公司要求被告巧新公司是否可以交付L405交機款30% ,原告公司就會全力配合在這個時間點交機。我們考量要符合這個時間點讓客戶來進場做品質認證,所以我們內部協調之後,答應原告勝亞公司這樣的請求條件。…(當時是在談L494的交機時間?)是。(原告勝亞公司先付L405部分交機款?)對。」等語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又103 年8月7 日被告公司員工黃冠昌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公司內容為:「趙總,您好,依先前我們所談,採購這邊已努力替貴司爭取到L405裝配機及檢測機30%交機請款,敝司已經適度的展現出誠意,趙總您先前承諾,如可先付部分交機款,會全力配合於下週將L494裝配機及檢測機交至廠內。現在必須請您幫忙確認裝配機及檢測機下週何時交機?先前的回報裝配機已經完成,建議您這邊下週二裝配機先進廠,至於檢測機是否能於8/13交機?謝謝」(本院卷一第321 頁),該電子郵件所載之內容與證人黃冠昌所證述之內容相符,故被告公司抗辯稱係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務必於103 年8 月6 日前完成L405機台之瑕疵修復,並於103 年8 月15日前交付L494機台定位,以便訴外人廠商視察L405、L4 94 機台就位狀況,惟原告公司在尚未達成付款條件之情況下,仍強行要求被告公司先行支付L405機台之30%費用,始願意交付L405、L494機台。被告公司迫於無奈,乃先為支付1,968,750 元(即L405機台30%費用)等情,應屬可以採信。
2、系爭合約交貨日期103 年4 月11日,但原告僅交付被告L405全檢機2 台,其後被告於103 年8 月先行交付L405全檢機2 台之30% 款項1,968,750 元與原告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倘如原告所述兩造有合意將驗收款拆分為交機款和尾款,那麼至少被告應於103 年4 月11日原告公司交付L405機台予被告時,即需支付原告所稱之交機款,豈會延至10
3 年8 月份始交付1,968,750 元。是證人趙欽偉於本院106 年8 月25日先證稱:「雙方約定後,都增加30% 的交機款,所以我們開立發票由被告巧新收執,發票都開給被告公司,他們都收付了。」核與事實及書面證據並不相符。且再經被告訴訟代理人詰問後,證人趙欽偉即表示增付之款項僅有L405之部分,不含L494,此參同日證人趙欽偉於本院106年8 月25日之證述:「(當時有提到L494要怎麼付款嗎?)並沒有,原則上就是增加一個30% 的交機款。(請再看電子郵件前面那一行「採購這邊已努力幫貴司爭取到L405... 」從文意上有看到L494嗎?)沒有。」等語,可認兩造就系爭全檢機之付款並未合意拆分為交機款及驗收款,至少就系爭L494全檢機之付款並未合意拆分為交機款及驗收款。
3、至於被證11被告信件內所稱「訂金」、「交機款」應僅係被告使原告瞭解系爭合約目前已給付、未給付之項目各為何,由被告財務單位所命名,並非代表兩造已合意將驗收款拆分為「交機款」和「尾款」。
4、至於證人趙欽偉於106 年8 月25日證述「(從開立L494交機款發票給被告巧新公司之後,黃冠昌或是被告公司任何人員,有沒有人告訴原告勝亞公司,雙方沒有約定L494的交機款,而要將發票退還?)沒有。」等語,原告並據以主張兩造有合意變更付款條件,且倘被告主張未針對系爭L494全檢機合意增加交機款之約定為是,被告豈會無人告知未有約定乙事?又豈會收受系爭L494全檢機交機款發票後不予退還?故證人黃冠昌之證述為不足採信等情。然被告雖收受原告所開立之L494全檢機30% 款項之發票,但事實上被告一直並未實際給付L494全檢機30% 之交機款與原告公司,在被告公司表示解除契約前,原告公司亦無一再稽催或表示被告遲延給付交機款,故僅由被告公司收受上開發票之行為,仍不足以認定兩造有將系爭全檢機之付款拆分為「交機款」及「驗收款(尾款)」。
5、綜上所述,被告之所以會於103 年8 月份另行給付L405機台30% 之款項1,968,750 元,係因原告要求應先行給付上開款項,原告始願意配合交機L494機台,非如原告所述兩造有合意將L405機台及L494機台之付款方式均變更為交機款及尾款。
㈤、原告主張被告曾要求將系爭全檢機上之測頭由二點式測頭變更為三點式測頭,並請求被告給付三點式測頭費用237,300 元。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6 條、第23
2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三點式測頭係為安裝於L405、L494機台上使用,然系爭全檢機仍有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問題,而不符合兩造對系爭全檢機所約定需Gauge R&R 國際標準之要求,已如前述,則原告公司所交付與被告之系爭全檢機應不符合系爭合約第九條所定驗收測試之結果需符合檢測能力、精度符合要求之契約預定效用。單就原告交付三點式測頭與被告部分對被告公司並無履約利益存在,縱使原告已給付三點式測頭與被告,仍屬全部給付遲延,是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
㈥、系爭合約第四條約定:「交貨日期:103 年4 月11日,含組裝、配電、測試完成。」、第九條約定:「乙方於設備開發完成裝建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可進行驗收測試,甲方應於十五天內派相關人員進行驗收測試。驗收測試之數據經甲乙雙方代表簽署後由乙方據以提出測試報告,如其結果符合檢測能力、精度符合要求,即視為驗收合格,則甲方需於十五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書並完成交鑰接收,驗收合格之標準,將依雙方確認之規格書、承認圖面或會議記錄進行驗收。另乙方須提交甲方之圖面。」,另第十條約定:「乙方逾期交貨,逾期每日按總價千分之四計算,賠償甲方,但不得超過總價百分之二十,交貨逾期三個月時,本合約自動解約…。
」(本院卷一第21頁),然被告逾103 年4 月11日約定交貨日期後逾三個月仍未交付與被告驗證合格之全檢機,且自104 年1 月14日原告獲知系爭全檢機遭被告公司判退後,原告員工許哲郎僅多次進廠會同被告員工邵建威調校,利用良品零件進行測試,然L405、L494尺寸量測機仍有刮傷工件、尺寸再現性之問題。被告員工邵建威於104 年12月2 日回覆仍有異常、尺寸不合格之訊息後(被證10),原告即再也不回應有關瑕疵修復之事宜。故被告乃於105 年2 月17日發信通知,因原告交貨至今遲遲無法修補全檢機之瑕疵,將辦理驗退事宜(被證11),主張系爭全檢機經多次調整仍未能通過驗收,交期嚴重延滯,乃請求原告退還已付款之所有費用5,906,
250 元,且依據系爭合約第十條之規定,表示原告交貨逾期三個月,自動解約。惟原告仍拒不回應。被告再於
105 年3 月4 日寄發信函(被證12),催告原告於105年3 月10日前回覆驗退、退款及解約事宜;然原告遲於
105 年3 月2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公司(被證13),非但拒絕辦理驗退事宜,更進而在尚未取得驗收完成之情形下,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合約所剩餘款項。被告乃於
105 年4 月7 日寄發律師函限期原告修復系爭全檢機瑕疵,以完成測試驗證程序(被證14);但原告仍再以10
5 年4 月27日律師函表示拒絕修繕(被證15),被告乃於105 年5 月17日之律師函向原告表示依據系爭合約第十條:「乙方逾期交貨,逾期每日按總價千分之四計算,賠償甲方,但不得超過總價百分之二十,交貨逾期三個月時,本合約自動解約,並賠償甲方損失,若非乙方因素則不計入。」寄發律師函(被證16)予原告通知解除系爭合約,並請求原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5,906,250元,已屬合法解除系爭合約,因而被告公司並無給付驗收款即尾款之義務。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系爭合約為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兩造已約定系爭全檢機的量測再現性及剛性需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但原告公司不能證明其所交付與被告之全檢機之量測重覆性及再現性已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且系爭合約履約期間兩造並未合意將原約定付款方式中之驗收款拆分為交機款(即總設備款之30% )和尾款(即總設備款之40% )。又原告公司雖已將三點式測頭安裝於系爭全檢機上交付與被告公司,然系爭全檢機並未符合Gauge R&R 國際標準,仍有量測誤判率過高、量測工件中心孔造成內壁刮傷報廢、量測再現性及製程能力穩定性不足等問題,原告公司交付三點式測頭與被告公司對於被告公司而言並無履約利益。再者系爭全檢機尚未依系爭合約第九條約定完成驗收,且被告公司已合法表示解除系爭合約,故原告公司依據契約、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L405檢測機尾款2,625,000元」、「L494檢測機交機款1,968,750 元」、「L494檢測機尾款2,625,000 元」及「三點式測頭237,300 元」共計7,456,050 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舉證,經審酌與本院前開判斷不生影響,爰均不再予以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